张红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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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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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期间,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接粗话合同需要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吗?

发布者:张红娟律师|时间:2022年10月30日|分类:劳动纠纷 |201人看过


问、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吗?

答:不需要。

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9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而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是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者时不一样的 ,要做出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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