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10月12日6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大型普通营运客车,在西左转弯行驶至人行横道时,与被害人胡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胡某受伤。后被害人胡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死者胡某符合交通伤致重度颅脑损伤,最终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被鉴定人胡某死亡的原因,主要为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引发多器官衰竭。轻微因素为自身高龄因素,交通事故参与度为90%。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以王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惩处。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办案经过
辩护人在法院一审阶段为被告人王某某进行辩护。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陈述和辩解,仔细研读案卷卷宗后,对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但提出被告人存在主动投案并积极配合调查、认罪认罚、无前科…等等法定和酌定从宽、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请求对其适用缓刑,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点评和建议
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逃逸,积极拨打120、122电话,主动投案并积极配合调查,表现出了应有的态度。受害人当时并未死亡,而是在医院治疗期间死亡,但是对于受害人死亡的原因不明朗,这时候应该主动提出对受害人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因为此鉴定结论至关重要,直接决定着肇事者是否涉及刑事责任即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各为司机朋友,开车时候一定注意安全,集中精神,不要做与开车无关的事,不要等到出事后追悔莫及。还有就是上好保险,真有事的时候减轻自己的经济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