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娟律师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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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装饰工程公司索要拖欠装修工程款46万余元及利息,法院判决全部支持

发布者:张红娟|时间:2022年11月18日|135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20年3月16日,原、被告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装修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总价款为171万余元。施工过程中增加部分工程量,虽是被告要求但却未予签字确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装修完毕并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未向原告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施工过程中,被告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第一、二期工程款共计119万余元后,未按期支付第三期工程款46万余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未支付,原告无奈只能委托律师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全部支持原告要求给付第三期工程款46万元及利息,但未能按照原、被告合同约定支持违约金数额,而是依据职权将违约金降至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对于未经被告签字确认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和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即律师费等必要费用未予支持。

办案过程:

律师接受本案原告委托后,查找了相关法律规定,收集本案所有的相关证据后计算出诉请数额,起诉立案后及时与法官沟通申请法院保全被告财产。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等材料后,积极与我方当事人沟通要求私下协商解决,但因被告给出调解方案与原告要求差距较大而未协商成功。

律师观点:

在诉讼之前,一定要全面的收集证据,为后面的庭审及判决结果打下坚实的基础,证据很重要,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这句话一点都不过分。关于本案违约金问题,我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当事人双方为了进行商事活动达成的商事合同,不能单纯的认为是一般主体的简单民事行为,不能简单套用有关合同中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此违约条款,在不侵害国家、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认定为有效条款,这充分体现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和精神,合同当事人应予以遵守,他方应予以尊重,人民法院不应依当事人申请或依照职权予以调整。关于律师费以及其他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费用,也应属于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范围,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虽然本案没有支持约定违约金及律师费,但只代表部分法官的意见。当事人为了早点拿到钱,所以没有提出上诉。

律师建议:

1、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履行各自义务过程中,在工程节点或者检验、验收需要对方确认时,要及时催促对方签订书面的交接单、确认单并妥善保存。

2、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增减工程量的,要与对方确认增减工程项目、标准、价格等并制作项目清单,与对方签字确认。

3、工程竣工时,及时向对方提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及时签订验收合格单,签字确认,或及时催促对方出具验收合格报告。

4、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及其他必要费用的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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