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红娟|时间:2022年11月21日|1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20年7月8日1时许,被告人马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唐山市路北区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马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3.0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马某主动投案。公诉机关以马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至法院,要求对其依法惩处。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办案过程
辩护人在法院一审阶段为被告人马某进行辩护。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陈述和辩解,仔细研读案卷卷宗后,对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没有异议,但提出被告人存在主动投案并积极配合调查、认罪认罚、无前科…等具有从宽处理、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请求对其适用缓刑,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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