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红娟|时间:2022年11月03日|5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货款22336元及利息(利息以2233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本息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孟某某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从事拉锁生意,被告从事生产服装生意,因完善服装需要,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拉锁。从2018年10月25日开始,被告陆续从原告处购买拉锁,并陆续支付货款,至2018年12月8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2336元未付。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于2019年8月31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货款,被告以没钱为由一直未能给付。
被告孟某某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2336元未付;原告还提交了销货清单两张,证明被告向原告购买拉锁的时间、种类、数量、单价、金额以及货款清算过程及最终尚欠货款总金额。上述证据中欠条有被告签字并备注被告身份证号,能够相互印证并与原告代理人当庭陈述吻合,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从事拉锁生意,从2018年10月25日开始,被告陆续从原告处购买拉锁用于服装加工并支付部分货款,赊欠部分货款。截止2018年12月8日,经原告核算,被告欠原告货款22336元未付;2019年8月31日,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22336元未付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张某某货款22336元(大写贰万贰仟叁佰叁拾陆元整)欠款人孟某某身份证号130229****3618”。
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拉锁,欠原告货款22336元未付,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此款被告应当给付。被告欠原告货款逾期未付,事实上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以所欠货款2233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给付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孟某某给付原告张某某货款22336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给付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大部分款项已经给付,剩余小部分尾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未能给付。在原告催促下,9个月后原告为被告出具欠条一张,但仍不给付尾款。原告无奈之下最终选择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给付利息。
律师建议:
1、买卖合同案件中,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完成后,尽快对方结货款,如果实在不能结清货款,及时让对方出具对账单、欠条等能够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凭证。
2、保留好在在双方合同中往来的提货、退货单、销货单、接收货物凭证、收据等证据材料。
3、对方是单位的留存好对方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对方是个人的,留存好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已备诉讼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