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红娟|时间:2022年11月01日|10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邹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朱XX和XX水泥公司赔偿因其生产、销售的水泥质量不合格给邹XX造成的经济损失85000元。2.诉讼费由朱XX和XX水泥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25日,邹XX在北京市昌平区XX购买经销商朱XX销售的水泥400袋,支付建材货款6400元,该水泥由XX水泥公司生产。2020年10月26日至10月31日,邹XX将购买的水泥用于位于北京市昌平区XX火炬街11号的建设工地施工,发现该批次水泥存在质量问题,出现不凝固现象,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经查询,该批次水泥没有生产日期,系XX水泥公司生产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为此,邹XX将施工现场的不合格水泥垫层铲除,重新完成项目的施工环节,包括重新购买水泥和沙土、重新搅拌等,产生施工费用和经济损失。此外,由于重新施工导致邹XX承接的工程延期,产生相应的工程滞纳金和违约金。朱XX、XX水泥公司分别作为建材生产厂家和销售商,由于其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邹XX的经济损失,但朱XX和XX水泥公司拒绝赔偿。故邹XX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朱XX辩称,我已经联系厂家,厂家派质检员化验后反馈水泥质量合格,是邹XX的施工方式不正确导致水泥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
XX公司辩称,邹XX没有证据证明与我方有买卖合同关系,起诉主体错误。邹XX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水泥是我方生产的,没有进行检验和取样,而是直接投入使用,对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责任。我方生产的水泥符合质量标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0月25日,邹XX在朱XX处购买水泥、沙子和陶粒等建筑材料,水泥系XX水泥公司生产的奥塔牌矿渣硅酸盐水泥,花费6400元,沙子花费10500元,陶粒花费9000元。邹XX称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水泥存在不凝固现象的质量问题,故向朱XX反映此情况。朱XX称其当即向其上一级批发商联系,批发商又联系了XX公司,XX水泥公司的质检人员与邹XX的爱人一起将水泥送往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测,检测报告结果是合格。邹XX对检测结果不认可,称其爱人在去做检测时因收费问题不想做,故回家来和邹XX商量,有一个半小时的时间与XX水泥公司的质检员没有在一起,故怀疑送检样品被更换,但邹XX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
邹XX另提交其施工现场铲除有问题的水泥视频,朱XX主张从视频上看,邹XX在水泥和沙子的配比上有问题,水泥太少,搅拌后都是沙子的颜色,而且现场没有搅拌机,都是人工搅拌,因此没有搅拌充分也是水泥不凝固的原因之一。XX水泥公司认可朱XX的意见,并称沙子陶粒是否合格尚不清楚,也不能证明是水泥的问题。XX水泥公司提交水泥质量检测报告两份及该公司出厂水泥合格证及检验报告若干份,均显示水泥质量合格。邹XX对XX水泥公司提交的证据关联性均不认可,主张与其所购买的水泥无关。
另查,邹XX已向朱XX退回水泥100多袋,朱XX亦已退回邹XX货款1000元。
上述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视频光盘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邹XX主张购买的水泥有质量问题,但经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结果为合格,邹XX虽不认可,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影响水泥凝结的因素很多,除了水泥自身的结构成分以外,还与外界条件如温度、加水量以及掺有不同量的不同种类的外加剂等外因密切相关,本案中,邹XX将水泥、沙子和陶粒混合使用,亦不能排除系配比或搅拌的问题导致水泥不凝固。综上,邹XX的主张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邹XX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涉案水泥各项品质指标均应符合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42.5普通硅酸盐水泥标准。本案中原告购买水泥,水泥进场时其应检查水泥的品种、代号、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编号、出厂日期等。在使用水泥前,应对水泥的强度、XX性、凝结时间、水化热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相关规定。混凝土搅拌应对混凝土外加剂、石渣、砂、水等的质量进行检验,检验符合标准后,按照规定确定混凝土配合比,强度的实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2010)。必须按照《预拌混凝土生产技术规程》(DBJ08-227)按批取样、检验,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预拌混凝土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的有关规定,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国家已经明令禁止个人搅拌混凝土,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搅拌站统一进行搅拌。
就本案而言,虽然影响水泥凝结的因素有很多,但是除了水泥自身的结构成分以外,还与外界条件如温度、加水量以及掺有不同量的不同种类的外加剂等外因密切相关。本案中,导致水泥不凝固的原因主要为邹XX将水泥、沙子和陶粒混合使用,且邹XX对于沙石等材料的配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涉及规程》的规定,配比严重失衡,在水泥使用上偷工减料,现场人工搅拌,搅拌不均匀,导致混凝土质量不合格。因此,原告邹XX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XX水泥公司的水泥有质量问题导致的水泥不凝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水泥的保质期为三个月,超过三个月的水泥品质必然下降,不能继续使用。因此,在购买水泥时,建议大家看好包装袋上面的生产日期。购买水泥进场时应检查水泥的品种、代号、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编号、出厂日期等。在使用水泥前,应对水泥的强度、XX性、凝结时间、水化热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相关规定。搅拌混凝土应按照《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规定进行设计。预拌混凝土搅拌应对混凝土外加剂、石渣、砂、水等的质量进行检验,检验符合标准后,按照《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的规定进行设计,确定混凝土配合比。强度的实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2010)。必须按照《预拌混凝土生产技术规程》(DBJ08-227)按批取样、检验,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预拌混凝土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的有关规定,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国家已经明令禁止个人搅拌混凝土,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搅拌站统一进行搅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