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西安某贸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丁某向原告赔偿其侵占的货物货款107123.52元;2.被告丁某赔偿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237464.59元;3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某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原告西安某贸易公司与唐山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原告从唐山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购买钢板,交货方式为需方自提,供方协助找车。后供方备货完成即委托唐山市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向原告送货至陕西省某市某区。2020年6月,唐山市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指派被告丁某驾驶冀B***重型半挂牵引车负贵运输原告订购的钢板至约定收货地点。但被告丁某将货物运输至约定收货地点后未经原告同意,径行将货物又拉回至河北唐山,并拒不返还货物也不告知原告货物的具体地点。被告丁某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某运输公司系被告丁某的管理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李某辩称,一、我是冀B***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挂靠唐山市丰润区某运输有限公司。丁某是我的司机。司机丁某将货物运送到约定的收货地点,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收货。经答辩人多次催促,原告仍不提取货物,导致货物在答辩人车上滞留两天多时间,未支付运费,答辩人为了减少车辆等待期间的停运损失,也为了避免货物丢失,只能将货物拉回唐山提存。货物提存后,及时通知了原告尽快提取货物,答辩人的行为已经尽到了一名合格承运人的义务,因此原告所诉答辩人侵占其货物不是事实。二、原告无故不提取货物,即使其有损失也是其自己造成的扩大损失,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不予赔偿。三、答辩人运送货物的运输费用,等待卸车期间的停运损失、返程损失、卸车费用等费用,原告尚未给付,答辩人要求原告支付该款项共计 18527 元。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丁某辩称,我是李某雇佣的司机,我是履行职务行为,我不承担责任。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某运输有限公司辩称,冀B***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是李某,和我公司属于靠挂关系,并且我司未收取任何费用,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日,西安某贸易公司与唐山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从唐山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购买钢板,交货方式费用为需方自提,供方协助找车。
冀B***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是李某,该车挂靠在唐山市丰润区某运输有限公司。2020年6月3日,李某雇佣的司机丁某驾驶该车辆运输西安某贸易公司订购的价值 107572.88 元的钢板至约定的收货地点,运费为31.88吨x210元/吨=6694.80元。因西安某贸易公司未能及时安排卸货地点,导致车辆无法卸货停滞,与司机丁某就车辆等待期间停运损失、返程运费、卸货费等未协商一致,司机丁某于2020年6月4在当地延安区松林派出所报警后于第二天即6月5日下午将货物拉回至唐山遵化,并在唐山市遵化市某派出所报警,当天下午微信联系西安某贸易公司业务员郑某某,告知其货物又拉回至唐山市遵化市提存并向其发送了卸货视频。6月6日,司机丁某与郑某某继续微信联系,要求对方支付运费 6694 元、返程运费7332元、两天的停运损失4000元、吊车费300元,扣除货站垫付600元,合计17726元,丁某要求支付16500元即可,但双方因该费用一直协商未果致本案诉讼。现李某将涉案货物寄存于唐山市遵化市某停车场内。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购销合同》、发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合同法规定,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车主李某雇佣的司机丁某将涉案货物运输至收货地点,由于西安某贸易公司未能及时安排卸货地点,亦未及时支付相应运输费用导致承运车辆带货停滞,司机丁某报警并将货物提存后及时通知了西安某贸易公司,故,作为该货物的所有权人,西安某贸易公司有权去唐山市遵化市某停车场提取货物。关于被告李某主张原告应支付运输费用6694元,因其未提出反诉请求,故本案不予涉及,可另行主张。对于西安某贸易公司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三百零八条、三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西安某贸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提存于唐山市遵化市某停车场内的价值107572.88元的钢板提取;
二、驳回原告西安某贸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案由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近些年因经济的发展,全国各地多种类的货物开始在各个城市之间进行运输,因此也带动了物流和配货行业的发展。本案就是典型的一方需要货物运输,联系配货站,由配货站联系运输车辆,为其运输货物的案件。所谓货物运输合同就是指,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运输车辆属于承运人。但是在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时候,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本案中李某雇佣的司机丁某将涉案货物运输至西安某贸易公司指定的收货地点,由于西安某贸易公司未能及时安排卸货,也未及时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导致承运车辆带货停滞,司机丁某报警并将货物提存后及时通知了西安某贸易公司,承运人的运输义务已经完成,并且已经尽到一名合格承运人应尽的义务。在此情况下,西安某贸易公司不提取货物,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自己承担责任,与承运人无关。
律师建议:
1、运输车辆装货后及时告知收货方,并告知预计到目的地的时间,以便收货方为接收货物做好准备。运输车辆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时,及时联系收货方接收货物,双方确定卸货地点。
2、如果遇到收货方不能及时收取货物的情况,导致带货停滞车辆,及时与收货方沟通车辆停运损失、车上人员误工损失等情况,如果运输车辆已经提前安排好返程运输货物的,因停滞导致不能满载而返时,还应就返程运输进行协商,以便减少双方损失。
3、如经运输方多次催促收货方收取货物,但收货方仍不收取货物的,运输方可以在当地报警后,将货物提存于当地第三方处,并及时将货物提存情况告知收货方,以便尽到一名合格承运人应尽的义务。
4、如收货方不支付运费、车辆带货停滞损失、车上人员误工损失、返程空车损失等各项费用,运输方应采取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要私自将货物拉走变卖,否则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可能触犯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