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年03月21日 67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曾某与被告四川某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曾因成都市某培训学校租赁场地被打砸需维权签署了代理合同,原告与被告因被告未履行代理合同,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诉讼代理费而产生争议,故原告上诉至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在代为提起民事诉讼过程中被受理法院告知诉讼主体不适格,是否是执业律师专业知识不精,是否存在过错。根据原告提交的原、被告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被告在履行上述委托代理合同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先申请刑事立案后提起民事诉讼,忠实履行代理人义务,并无违约行为,至于被告在代为提起民事诉讼过程中被受理法院告知诉讼主体不适格,属于法律执业人对法律理解的分歧,不能当然认定被告执业律师专业知识不精,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作为受托人并无过错,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退还诉讼代理费10万元、赔偿诉讼费损失11758元、评估费损失5000元以及支付违约损失5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本人作为被告代理律师,经法院查明被告在履行上述委托代理合同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先申请刑事立案后提起民事诉讼,忠实履行代理人义务,并无违约行为,至于被告在代为提起民事诉讼过程中被受理法院告知诉讼主体不适格,属于法律执业人对法律理解的分歧,不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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