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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车辆返还纠纷案

发布者:司徒汉霄律师 时间:2025年06月23日 88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A与B因车辆买卖及后续的车辆返还问题产生纠纷。A通过与B的受托人签订协议,购买了一辆奔驰汽车,但在使用过程中车辆被B拖走,引发诉讼。

案件经过

2023年5月2日,A与B的受托人xx签订了《债权转让及车辆交接使用免责协议》,约定A以1158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奔驰汽车。协议中明确车辆为质押物,且存在一定的风险。A支付了购车款,并接收了车辆。然而,2023年6月4日,车辆在A不知情的情况下被B拖走,A报警后得知车辆被B拖走,且B声称车辆从未转售或委托他人处理。

法律争议

合同性质:A主张合同为车辆买卖合同,而B则认为合同涉及债权转让。

车辆所有权:A认为其通过合法途径购买了车辆,应享有车辆的所有权;B则主张其对车辆享有抵押权,并未授权他人出售车辆。

违约责任:A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车款及利息;B则反诉要求A返还车辆用于拍卖,以清偿债务。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虽然合同名为《债权转让及车辆交接使用免责协议》,但实质上是车辆买卖合同。B的受托人夏XX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A车辆的真实抵押情况,导致A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车辆。车辆被B拖走后,A无法继续使用车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判决结果

解除合同:法院判决解除A与夏XX签订的《债权转让及车辆交接使用免责协议》。

返还购车款及利息:XX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A购车款115800元,并支付自2024年1月31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

连带责任:B的受托人所在的公司(XX公司)需对XX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反诉请求:B的反诉请求被驳回,B需承担反诉受理费684.83元。

案件意义

本案中,A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存在抵押权的车辆,导致车辆被抵押权人拖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司徒汉霄律师作为B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功地为B辩护,驳回了A要求B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维护了B的合法权益。同时,法院的判决也明确了合同的性质和各方的责任,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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