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B(被告)于 2022 年入职 A(原告)公司,从事建筑劳务工作。2023 年 3 月 30 日,B 在工作中从高处跌落,遭受严重伤害,被送往医院治疗。B 经历了多次手术和长时间的康复治疗,于 2023 年 5 月 6 日从佛山市中医院出院,又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从佛山市第五人民医院出院。2023 年 8 月 7 日,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 B 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24 年 4 月 18 日,B 被评定为劳动能力障碍等级捌级,停工留薪期为 2023 年 3 月 30 日至 2024 年 2 月 29 日。
仲裁与诉讼过程
2024 年 7 月 29 日,B 申请劳动仲裁,请求 A 支付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费等多项工伤赔偿。2024 年 9 月 10 日,珠海市金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A 需支付 B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等费用,但驳回了 B 的其他仲裁请求。A 和 B 均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A 还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审理与判决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A 声称与 B 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与第三人存在分包关系,B 为实际施工人,支付给 B 的款项均为工程进度款。B 则主张其与 A 存在劳动关系,应按照劳动关系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第三人也参与了庭审,陈述了其与 A 和 B 之间的分包关系以及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情况。
法院经审理查明,B 与第三人签订了分包协议,A 与 B 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但 A 发放给 B 的工程进度款可作为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数。法院剔除了 B 2023 年 1 月和 2 月的异常收入,计算出 B 受伤前月平均收入为 9456.61 元。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A 应向 B 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04022.71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37826.44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41849.15 元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 82571 元,共计 366269.3 元。扣除 A 已支付的医疗费等 195000 元以及 B 治疗工伤产生的医疗费 166260.32 元,A 仍需向 B 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337529.62 元。
2025 年 4 月 17 日,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A 须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 B 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337529.62 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5 元。
案件意义
本案中,B 在工作中遭受工伤,面临身体和经济的双重困境。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B 坚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终在法院的公正判决下,获得了应有的工伤赔偿。司徒汉霄律师作为 B 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 B 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帮助 B 在复杂的法律关系和争议中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