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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车因事故受损,能主张折旧赔偿吗?

发布者:王闯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 |487人看过


王律接到了咨询,咨询人22年9月刚入手的某T品牌SUV在市区行驶过程中被后方车辆追尾,造成了较大损伤。报警处理后,肇事方答应保险理赔。但咨询人到4S店询问后得知,经修理后的车辆价值可能有较大付的贬损,故向肇事方提出额外赔偿,肇事方拒绝。咨询人来信咨询,主张折旧、贬损能够通过诉讼方式处理,能否得到支持。


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对于“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范,属于是司法审判实践中可以需要经审理查明再做出判断的事项。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中,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其中第(一)条仅列明了“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

那么经过维修之后,因事故造成的价值损失能否得到赔偿那?

在2016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如下答复:

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7192.html

其中明确: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

从这一句的表述中可以明确最高院方面对于“贬值损失”从法理基础上持一定的认可态度的,即“只要有损失就硬获得赔偿”,但是话锋一转,在司法审判操作明确作出了价值判断,即“最终没有作出规定”。没有作出规定的理由有以下四点: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其一是存有争议,举例为因维修,已经换了新的零部件,该部分的是否计算溢价,可否与损失相抵;其二是考虑了我国的基本国情;其三是贬值损失在诉讼中势必需要经鉴定确认,而三方市场的公信力公允度的基本情况;其四则是考虑到事实与可能产生的案件量的综合考虑。

所以最后,在给出的态度中,最高院用了这样的说法,即“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

王律总结最高院的表态是“一般不支持,特殊可支持,支持有条件,条件挺苛刻。”


那再进一步,什么情况下“贬值损失”可能得到支持那?

从既有判例综合分析,总结出以下两点关键:

1.考虑车辆的使用程度及购买时长。

一般来讲,物品都是有其自然折旧的,在财务处理上也会对作为动产的车辆进行折旧计算。所以,超过一定年限且超过一定公里数的车辆在出现事故后,再行提出“贬值损失”恐难被支持。购买日期较近,使用强度较轻的车辆,可能被支持。

2.车辆碰撞后的实际情况。

朴素理解的“贬值损失”是车辆再出售时完好车况与不完好车况之间的差值,但必须要意识到该种价值与价格在市场行为中难以区别,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有较大难度。但是如果车辆在碰撞后已经危及到了其本身的使用安全性、稳定性,造成再次交易的困难,则可能在此问题上能够得到支持。(挖个坑,要做一个类案检索报告,龙江省的)


总的来说,想要主张“贬值损失”,从争议解决的角度出发是有一定难度的。如果是新车、行驶公里数不高且整车购买价格较高,可以适当考虑一定金额的主张,但需要适度的心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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