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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百家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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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融资引刑事追诉,辩护律师精准定位案件性质,当事人批捕前成功取保

发布者:曹梦逸律师|时间:2026年06月21日|分类:金融证券 |9人看过

票据融资引刑事追诉,辩护律师精准定位案件性质,当事人批捕前成功取保

——浙江百家律师事务所曹梦逸律师成功案例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张三系某贸易公司(下称“A公司”)实际控制人。A公司与某国有独资企业(下称“B公司”)签订融资合作协议,约定B公司向A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由A公司负责向金融机构办理质押融资。签约前,中间人向张三提供了相关融资渠道信息,张三为此支付了居间费用。协议签订后,B公司向A公司开具了总额为数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

此后,张三发现融资渠道存在重大问题,融资计划无法实现,其前期投入的居间费用亦无法追回。张三随即主动分批向B公司退还了大部分票据。对于剩余部分票据,张三尝试通过其他途径处置以弥补前期损失,其中部分票据在民间融资过程中被他人骗取。张三发现被骗后,曾通过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成功避免了部分票据的流失,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此后,部分持票人提起诉讼,已有民事判决进入执行程序,B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张三立案侦查,对张三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二、律师工作与辩护策略

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张三及其家属第一时间委托浙江百家律师事务所曹梦逸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此时,公安机关已对当事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即将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曹梦逸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第一时间会见,全面掌握案件事实。 曹律师在委托当日即依法会见了在押的当事人,通过多次深入沟通,详细了解了票据流转的各个环节、当事人的主观动机以及与B公司相关人员沟通的细节,为后续辩护工作奠定了事实基础。

(二)精准定性,确立核心辩护方向。 曹律师在全面梳理案情后认为,本案属于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但本质上是融资过程中因中间人提供不实信息、当事人处置不当引发的民事纠纷,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据此,曹律师确立了“立足民事纠纷定性,阻断刑事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策略。

(三)在批捕“黄金救援期”内及时提交律师意见。 在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关键阶段,曹梦逸律师第一时间向办案检察院提交了《律师意见书》,围绕合同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进行了系统论证。

三、辩护意见要点

(一)当事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这是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根本界限。曹律师指出:

其一,当事人取得票据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B公司开具票据系基于真实的融资协议,而非因当事人实施欺骗行为所致。

其二,当事人本人即本案中的被害人。签约过程中提供不实融资信息的是中间人而非当事人,当事人是在确信项目可行的情况下投入资源的,其本人亦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

其三,当事人主动退还了绝大部分票据,这是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最有力反证。若其意图非法占有全部票据,绝无可能在得手后主动退还如此大比例的票据。

其四,当事人处置剩余票据系为弥补前期损失,而非无偿攫取他人财产。其发现再次被骗后,通过申请财产保全、向公安机关报案等方式积极寻求救济,不存在逃匿或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二)当事人客观上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当事人在签约阶段以真实的主体、真实的意思参与交易,未对B公司实施任何欺骗行为。B公司开具票据并非基于当事人的虚假信息。当事人后续处置票据的行为虽可能涉及违约,但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欺骗行为。

(三)本案属于民事纠纷,不应以刑事手段干预

当事人签约目的合法、取得票据有真实交易基础、事后主动退还绝大部分票据、处置剩余票据有特定商业背景,整个行为过程中不存在蓄意骗取他人财产的犯罪故意。B公司的损失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A公司及当事人主张赔偿,事实上已有相关民事判决进入执行程序,民事救济途径畅通。将民事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

(四)当事人无社会危险性,不符合逮捕条件

当事人有固定住所、稳定收入,无潜逃风险,始终配合调查,无毁灭证据、串供等行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足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四、辩护成果

检察院全面审查了案件事实和辩护人提交的律师意见,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随后,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得以在羁押后重获自由。

五、律师结语

本案是辩护律师在批捕前“黄金救援期”精准介入、有效辩护的典型案例。本案表明,对于刑民交叉的经济犯罪案件,辩护的核心在于紧扣犯罪构成要件,用客观行为事实论证当事人不具备犯罪主观故意,帮助司法机关准确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本案中,检察院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审慎审查并采纳了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司法对复杂经济活动的尊重与包容。

(注:本文所涉当事人、公司名称、地点及金额等信息均经过脱敏处理,仅作专业交流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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