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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时的法律提示

发布者:陈涵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5日|分类:债权债务 |147人看过

企业设立时的法律提示: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等不同形式的公司在运行模式、责任方式、责任范围上都有所不同。不要盲目设立,建议申请成立前先对公司法相关内容做基本了解,选择适合自己出资目的、经营预期、管理能力的公司形式。

 

2.设立公司时出资人(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是今后行使各种权利的基本依据,实践中因约定不清或口头约定出资等情形引发的纠纷较多,建议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出资协议,明确约定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

 

3.按照出资协议履行出资义务是出资人的基本责任,实践中因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而引起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较多,建议采取实缴制出资的出资人务必确保出资真实、足额到位,并且不得以变相方式抽逃出资,同时建议妥善保留出资到位的财务证据,避免工商档案中只有验资报告且笼统描述为出资到位,引起债权人合理怀疑的情况。

 

4.采取认缴制出资方式虽然可以减轻出资人的资金压力,但是认缴而未缴出资性质上属于股东欠公司的债务,在公司对外负债到期不能偿还情形下,债权人可以向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主张权利,要求在未出资范围赔偿,股东不得以认缴出资未到期限对抗,建议通过参与管理或行使股东权利等方式,关注公司经营状况,必要时提前补足认缴出资。

 

5.法律允许以实物、专利技术、其他公司股权等非货币方式出资,但实践中因作价不合法、价值偏离大、产权未转移等情形引起的纠纷较多,建议合理确定实物价值、必要时委托评估,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6.由于种种原因,股东委托他人代持股,他人注册登记为股东,自己幕后实际操作的情况比较常见,实践中有因名义股东否认代持股关系而引发的纠纷,建议尽量避免隐名出资的情况,如果非要采取由他人代持股的方式,建议书面确定代持股关系,并保留好自己履行出资义务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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