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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未履行竞业限制汇报业务是否构成违约

作者:王晖律师时间:2024年01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2次举报


  为了限制劳动者在离职后到与用人单位构成竞争关系的新单位任职,很多用人单位会在劳动者入职时就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一些用人单位还会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者离职后需要定期地向用人单位汇报就业的情况,如果不汇报或者是汇报的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就视为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需要承担违约金。
  那么,劳动者未履行竞业限制汇报业务,是否构成违约,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呢?
  1.仅未告知但未从事竞业业务
  不构成违约
  (2020)沪01民终11583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T公司主张高X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但其提供的订单证据不能证明系高X本人或者高X本人委托他人签收,更不能证明高X为B公司提供服务。故T公司关于高X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高X未在每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向T公司告知其就业及任职情况的行为,虽然该行为违反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的相关条款,但如前所述,高X并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则T公司在已经自行支付的情况下,要求高X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主张,本院难以支持。
  (2023)沪0117民初8449号
  本院认为,竞业限制即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法律措施,即员工在原单位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生产、自营或为他人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与业务,不得在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本案中,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均基于被告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以及竞业限制报告义务而提出。对此,本院分述如下:首先,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未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100万元,本院不予支持。其次,被告虽未能及时履行竞业限制报告义务,然该义务主要目的在于监督劳动者是否存在违反竞业限制行为。在劳动者并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仍要求被告支付违反竞业限制报告义务赔偿金10万元,有欠妥当,本院亦难以支持。再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最后,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及报告义务,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结合《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相关约定,被告应履行上述义务至2023年12月2日。
  2.未告知且从事竞业业务构成违约
  (2022)沪0112民初44131号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有保密、知识产权与不竞争协议之补充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在该保密、知识产权与不竞争协议之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告应在自原告处离职后的每月5日向原告披露其离职后的就业信息,但被告迟至一审开庭时方才向原告披露,显已违约。被告虽认为其若向原告披露就业信息,原告就会解除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并不支付任何补偿,但这只是被告的主观臆测,而且即使该情况属实,被告亦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能以不向原告披露就业信息作为对抗。原告与L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诸多重合,显已构成竞业关系,被告离职后在L公司工作的行为亦属违约。虽然被告称其在二公司工作的性质不同,但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密、知识产权与不竞争协议之补充协议,并不要求被告在新公司的实际工作岗位与在原告处的工作岗位完全一致。被告另称原告未将A集团及L公司罗列在竞业公司范围之内,说明A集团及L公司并不属于需要竞业限制的公司,但保密、知识产权与不竞争协议之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与原告有竞业关系的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其中所罗列的公司,故对于被告认为A集团及L公司是原告认可的与原告之间无竞业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双方签订的保密、知识产权与不竞争协议之补充协议明确约定若被告违反竞业限制有关条款,被告应当返还已支付的全部补偿金,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36,20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保密、知识产权与不竞争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过高,结合被告的违约行为、持续时间、竞业限制补偿金金额等情况,本院酌情予于调整为6.5万元。
  3.违反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可以据此
  不支付经济补偿吗?
  (2022)沪01民终9691号
  本院认为,竞业限制补偿金系劳动者因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导致择业自由权受限而由用人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而非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报告其离职后就业情况的对价。在未有证据证明杨X系争期间存在竞业限制协议所约定之同业竞争行为的情况下,R公司以杨X未按协议履行报告义务为由,主张不支付杨X2021年4月1日至8月27日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450,001.64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王律总结
  虽然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可以约定劳动者离职后的报告义务,但是用人单位不得将该报告义务作为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前提。
  如果劳动者实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即使未履行报告义务,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补偿金。
  如果劳动者仅仅只是违反报告义务并没有进行竞业行为,用人单位无权主张违约责任。


王晖,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上海法学会成员。秉承着正直和诚信的理念,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继承、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