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认为,夫妻之间哪有相互借款一说,不就是左口袋进右口袋的问题吗,果真是如此吗?
我们看案例了解下。
案例一
基本案情
原告欧M与被告欧B于2016年2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2020年4月20日,原告欧M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并限原告欧M在判决生效后的三十日内给付被告欧B36635元。
2018年11月1日,原告欧M通过支付宝向被告欧B分两次转账3000元和4000元。2018年11月19日,原告欧M向被告欧B转账4000元。
2018年11月19日,被告欧B向原告欧M出具《借条》,载明“欧B于2018.11.12日借欧M7000元,19号借4000元”。
原告欧M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欧B偿还借款本金11000元。
法院认为
夫妻之间进行借贷,借款的来源可以是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欧M未能举证出借资金的来源,由于我国实行法定夫妻财产制,故可推定该出借资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易言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通过借款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使用的,其法律性质是夫妻双方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是一种有效的法律行为,故涉案借款关系合法有效。由于夫妻人身关系的限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有重大理由一般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离婚时,随着夫妻关系的解体,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状态也随之结束,夫妻婚内借款可以在离婚时提出,与财产分割问题一并予以处理。但本案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并未一并提出处理,故本案案由应为离婚后财产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其适用要件为:(一)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二)借款的用途是夫妻一方个人的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方未偿还借款。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下,除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有证据证明该款系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外,应推定为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
经查,被告欧B迄今仍未偿还涉案借款。此外,对借款的用途是否为除经营活动之外的其他个人事务可以运用排除法加以判断,即看其是否是夫妻应尽的法定义务,或者是为共同生活所进行的事务。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在原、被告及第三人庞X(欧B之母)之间另外存在多笔大额转账记录,已经足以履行夫妻应尽的法定义务或为共同生活所进行的事务。因此,本院综合认定涉案借款的用途是被告欧波朗个人的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
需要指出的是,人民法院在处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借款问题时应与处理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有所不同,不能仅简单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而是应综合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可能影响到财产分割的情形加以妥善处理。具体到本案,原、被告在离婚诉讼中已部分处理了债权债务、财产分割事宜,生效判决确认原告欧M给付被告欧B36635元,且已实际履行完毕。由于《借条》并未明确载明被告欧B的还款数额,本院根据案件情况酌情认定被告欧B应给予原告欧M6000元。
案例二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14年12月登记结婚,2016年5月6日离婚。2014年12月7日至2015年11月10日期间,原告转账给被告249,300元。原告主张,另现金借款给被告38,700元。
2016年1月31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记载:“今欠到秦Z买车购买车险贰拾捌万捌仟元正(288000)。曾D。”
因被告至今未还款,故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被告偿还人民币288,000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
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被告间的转账记录,被告有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因借款大部分发生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主张借款中有38,700元的现金借款,亦符合常理。
2016年1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借款金额为288,0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审查了原告出借款项的原因、交付方式、来源及用途,未发现有与生活常理明显相悖之处,被告未到庭应诉抗辩否认,故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王律总结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用于另一方的个人事务或个人经营的借贷纠纷在偿还时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裁判指引,有的法院严格按照夫妻间的借款协议内容作出判决,即判决债务人返还全部借款,还有的法院则倾向于遵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原则酌定判决返还的金额。
但是无论如何,在婚姻关系中需要格外注意个人财产的保护。
除了可以通过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个人财产范围外,对于发生夫妻婚内夫妻借款时,一定要签订借款协议或借条,表明双方有借贷合意,同时还要保存好转账记录,以证明借款事实的真实存在,并保留好相关证据证明借款的用途、性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