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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录像遗嘱无效

作者:王晖律师时间:2023年07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46次举报

录像遗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原有录音遗嘱的形式上新增加的一种订立遗嘱的形式,主要是指以可以录制声音和影像的器材来录制遗嘱人所口述的遗嘱内容。


录像遗嘱可以记录遗嘱人的声音和影像,相比于录音遗嘱而言,更为直观,也更容易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使得遗嘱人能够更轻易地订立遗嘱。


然而,有效的遗嘱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即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以及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录像遗嘱,当然应该是无效的。

基本案情


位于顺义区牛山镇北京维尼纶厂生活区×楼×门××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登记于杨某和名下,系杨某和的福利分房,该房屋属于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范围。杨某和与赵某系夫妻关系,杨某和2007年去世,赵某2020年去世。二人育有六个子女:长女杨甲,次女杨乙,三女杨己,长子杨丙,次子杨丁、三子杨戊。因杨某和已故,2018年7月,征收人(甲方)与被征收人赵某、六原被告(乙方)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杨戊作为乙方的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补偿协议相关事宜并领取了款项。原告杨甲、杨乙、杨丙、杨丁因继承纠纷起诉被告杨戊、杨己,四原告要求继承杨某和、赵某遗留下拆迁补偿款520万元,因拆迁款被杨戊领取,要求杨戊支付四原告每人86.66万元及利息。诉讼中,杨戊不同意返还四原告应当继承的补偿款,并提交2018年视听资料,证明其母赵某立遗嘱明确将涉案房屋及财产留给杨戊继承。该视听资料,为杨戊录制的视频,长达40余分钟。


争议焦点:一.赵某是否订立遗嘱对遗产进行分配;二.该遗嘱是否属于录像遗嘱,是否有效。

被告杨戊提交一份2018年录制的视听资料,其主要录像内容记录被继承人去世后如何分配遗产,该种方式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并未规定,但按照法律精神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适用民法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该案属于录像立遗嘱的方式。


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最关键的一点是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见证人亦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该录像内容遗嘱人和见证人均没有在遗嘱中口述姓名和日期,虽然提交的在场邻居签字的声明中包含签字和日期,但录像遗嘱应当是在录像中口述姓名和日期,所以该录像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另外,本案整个视频过程均是在见证人于某花的询问下进行的聊天形式的对话,整个聊天过程中继承人之一的杨戊一直参与谈话,与遗嘱只能由遗嘱人自己独立自主地做出,不能由他人的意思辅助或者代理的法律要求相悖。综上,案涉录像遗嘱应属无效。


录像遗嘱是否合法有效,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一.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内容

这是由遗嘱的独立性决定的。遗嘱必须是遗嘱人本人的真实意愿,由本人独立做出,不许以他人意思辅助或代理。


二.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见证人至少是两人,根据设立遗嘱见证人的目的,遗嘱见证人必须是能够客观公正地证明遗嘱真实性的人,且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得充当见证人;

(二)是非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

(四)知晓遗嘱所用的语言。


三.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

在记录姓名时,应该注意以下两点:

其一,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清晰地说出自己的真实姓名,即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清晰地陈述其在居民身份证件或者户口簿上登记的姓名,最好是能够念出身份证号码,以便于确定遗嘱人和见证人的身份;其二,在记录姓名时,遗嘱人和见证人应按照一定的顺序,依次进行,以便于确保陈述的清晰和真实性。

在记录肖像时,应将录像镜头焦距对好,不能模糊,上半身影像和全身影像都应在录像中有所反映,尤其是脸部图像更需要清晰地呈现出来。


四.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像中记录年、月、日

在记录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其一,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必须在录像中记录年、月、日;

其二,遗嘱所记录的年、月、日三要素必须齐全,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


此外,还需注意,如果遗嘱人、见证人没有在录音录像遗嘱中口述自己的姓名和日期,而是在封存遗嘱的材料上写上自己的姓名和日期,这种行为应视为遗嘱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应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最后,在拍摄录像遗嘱时,要注意保持录像视听资料的完整性,在录制的过程应当一镜到底,不要进行剪辑、删减,否则也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要完整地采集遗嘱人和见证人的肖像、姓名的整个过程。




王晖,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上海法学会成员。秉承着正直和诚信的理念,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继承、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