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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嘱见证人,你不可不知

作者:王晖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9次举报

面对死亡这个话题,人们变得越来越从容了,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在于人们对于订立遗嘱这件事再也不讳莫如深了。


为了方便,很多人会选择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此三类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鉴于遗嘱见证的特殊性,《民法典》对遗嘱见证人有着明确的要求,即要有见证能力,并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对于“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具体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规定了: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那么,继承人的同事,算不算有利害关系呢?



# 案例检索





(2018)京0111民初15890号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公民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本案中,牛某1所提交的遗嘱从形式而言属于代书遗嘱,但王某1、王某2、孙某均为牛某1多年同事,且内容属于牛某1纯获利益行为,符合见证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且牛某1向本院提供的录像没有记录订立遗嘱的全部过程,没有明确向宋某3示明遗嘱内容,宋某3意识不清,未明确表达认可遗嘱内容,故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遗嘱应为无效。对于宋某3的遗产分割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配偶、子女、父母均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2021)京0108民初56029号


本院认为:庭审中,两位见证人及当时的其他在场人到庭作证,陈述了立遗嘱的过程,并表示王某3当时头脑清楚、表达清楚。故综合上述情况,本院可以认定王某1提交的遗嘱符合民法典中对于打印遗嘱要件的规定。对于王某2所持遗嘱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张,见证人贾某某系王某3同事,杨某某表示认识王某3一家人,故并无证据证明贾某某、杨某某与王某1存在利害关系,对王某2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 王律总结




同样是同事,二份判决完全不一样的结果,显然,对于同事这类身份还是容易发生争议的。


所以,安全起见,在挑选遗嘱见证人时,应该尽量避开这类与受益人有着特殊关系的人,以免所订立的遗嘱因为见证人身份不合格而无效。





王晖,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上海法学会成员。秉承着正直和诚信的理念,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继承、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