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父母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用需要双方互相承担。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如果离异父母未协商一致,一方擅自选择让孩子就读高昂学费的国际学校并要求另一方支付费用,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2015)三中民终字第06107号
本院认为:陈×1主张陈×2每年支付其抚养费15万元是否合理。陈×1现为加拿大籍,陈×2亦认可陈×1目前就读于北京英国学校,学费为24万/年。作为家长,一般对子女都有较高的期待和为子女创造良好成长环境的愿望。夫妻双方在离婚后,不管是法律规定还是日常生活要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和生活在选择上都应当尽到善良监护人的职责,如果未成年子女成长中存在多种可行性地选择方案,但其选择的最终方案未经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同意且者超出其承受的范围,应当由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担因不当选择带来的超额后果,在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利益的同时,也要结合双方的收入水平和抚养条件等因素,进行适当平衡。本案中,陈×1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就读的学校为唯一可选择的院校,陈×2亦提交相关材料予以了反驳。原审法院结合陈×2和杨×目前的收入状况,在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同时,从2014年生效判决确定的抚养费6000元升至7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2020)沪0112民初7424号
本院认为: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原告的教育费所需较高,但其父母一定程度上具有相应的负担能力,且系其父母离婚前已形成的费用水平,根据原告现有的教育费用,并结合一般生活水平所需的生活费及医疗费,本院酌定被告每年应承担原告抚养费12万元,由被告于每月5号前向原告支付当月抚养费1万元。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至2033年7月1日止的主张,被告予以认可,系双方自行达成一致意见,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但鉴于抚养费系按月支付,本院调整为至2033年6月底止。
王律总结
未成年子女基于上昂贵的课外辅导班、参加夏令营、就读国际学校等原因提出增加抚养费的案件,需要考虑该抚养费是否“必要”以及“合理”。
抚养应以最有利于被抚养人为原则,但在抚养费数额问题上,还需要考虑父母的收入水平、家庭经济状况、负担能力等综合确定,并应充分考虑支出事项的必要性。
对于国际学校、择校费、辅导班等高额支出,还应当考虑既往教育状况、子女有无客观的特殊需求、父母双方有无达成过共同合意、社会通常标准等因素,综合判断应否支持。
对于超出义务教育范围的费用,不如花时间和对方谈一谈,毕竟大家曾是“合伙人”,对于孩子的事情都有发言权。
法律规定的“抚养费”的高低,终是有额度的,但是为人父母对于孩子的爱,终是无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