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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上国际学校,费用该由谁承担?

发布者:王晖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1597人看过

在父母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用需要双方互相承担。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如果离异父母未协商一致,一方擅自选择让孩子就读高昂学费的国际学校并要求另一方支付费用,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2015)三中民终字第06107号



本院认为:陈×1主张陈×2每年支付其抚养费15万元是否合理。陈×1现为加拿大籍,陈×2亦认可陈×1目前就读于北京英国学校,学费为24万/年。作为家长,一般对子女都有较高的期待和为子女创造良好成长环境的愿望。夫妻双方在离婚后,不管是法律规定还是日常生活要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和生活在选择上都应当尽到善良监护人的职责,如果未成年子女成长中存在多种可行性地选择方案,但其选择的最终方案未经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同意且者超出其承受的范围,应当由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担因不当选择带来的超额后果,在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利益的同时,也要结合双方的收入水平和抚养条件等因素,进行适当平衡。本案中,陈×1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就读的学校为唯一可选择的院校,陈×2亦提交相关材料予以了反驳。原审法院结合陈×2和杨×目前的收入状况,在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同时,从2014年生效判决确定的抚养费6000元升至7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2020)沪0112民初7424号



本院认为: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原告的教育费所需较高,但其父母一定程度上具有相应的负担能力,且系其父母离婚前已形成的费用水平,根据原告现有的教育费用,并结合一般生活水平所需的生活费及医疗费,本院酌定被告每年应承担原告抚养费12万元,由被告于每月5号前向原告支付当月抚养费1万元。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至2033年7月1日止的主张,被告予以认可,系双方自行达成一致意见,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但鉴于抚养费系按月支付,本院调整为至2033年6月底止。






王律总结


未成年子女基于上昂贵的课外辅导班、参加夏令营、就读国际学校等原因提出增加抚养费的案件,需要考虑该抚养费是否“必要”以及“合理”。


抚养应以最有利于被抚养人为原则,但在抚养费数额问题上,还需要考虑父母的收入水平、家庭经济状况、负担能力等综合确定,并应充分考虑支出事项的必要性


对于国际学校、择校费、辅导班等高额支出,还应当考虑既往教育状况、子女有无客观的特殊需求、父母双方有无达成过共同合意、社会通常标准等因素,综合判断应否支持。


对于超出义务教育范围的费用,不如花时间和对方谈一谈,毕竟大家曾是“合伙人”,对于孩子的事情都有发言权。


法律规定的“抚养费”的高低,终是有额度的,但是为人父母对于孩子的爱,终是无条件的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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