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医疗期这一概念都会比较模糊,常常会将医疗期与病假混为一谈,因此在涉及医疗期是否届满、用人单位是否违法解除等问题上的劳动争议不断。现笔者针对大家的困惑,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医疗期的概念及相关问题进行一番梳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掌握医疗期的具体规定和适用方法。
1.医疗期的性质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说,医疗期就是一个解雇保护期,是在劳动者治疗自身疾病的过程中需要休息而不因此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期限。
而病假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的具体时间。
劳动者进入医疗期的表现就是请病假,但是,病假并非是完可以全部计入医疗期的,因为对于医疗期是有相关规定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这边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此处的“以后工作每满1年”指的是第一年结束以后每满1年,也就是说,第1年和第2年的医疗期都是3个月,第3年开始医疗期为4个月,以此类推。
2.医疗期的计算
针对上海地区,医疗期的计算应该从病休第一天累积计算,具体按规定的月工作时间计算,即劳动者连续或累计病休满20.83为一个月,其中不包括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因为劳动者无需再休息日、节假日请假休息。简单来说,就是每20.83天病假折算成一个月医疗期。
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妥善保管好劳动者进入本单位以来请病假提供的全部材料,据此累积计算出劳动者已使用的医疗期,与劳动者可享受的医疗期进行对比,以此来确认劳动者的医疗期是否期满。
3.医疗期与劳动关系
医疗期内可否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医疗期内并不是完全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只是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错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型裁员)的规定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原则上不受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劳动者主动辞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及因劳动者过错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限制。
医疗期满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了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因此,医疗期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
第一,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
第二,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对于医疗期已届满还再继续提交病假单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正确的操作就是:通知劳动者复职并安排较为轻松的工作;如果劳动者既未复职亦未接受新岗位的,那么用人单位就可以行使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当然了,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44条规定,“劳动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另行安排的工作,由此单位解除的,单位除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之外,还要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医疗期内劳动合同终止的处理
劳动者处于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依法应当将劳动合同顺延至医疗期满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