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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办理离职交接,公司如何应对?

发布者:王晖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2日|分类:劳动纠纷 |3781人看过


企业在员工的离职管理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当员工不配合办理离职交接,企业能否拒绝支付未发放的工资或者拒绝出具离职手续呢?

笔者可以肯定地回答:拒绝支付工资或者是拒绝出具离职手续,都是不可以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依据该条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一次性付清工资的义务是无条件的,不得附加工作交接、归还财务等前置条件。也就是说,无论员工是否完成了工作交接、归还保管的企业财物、解决财物报销等问题,均不能作为企业不支付或延期支付工资的法定抗辩理由,企业因此扣留或延期支付员工工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从该法条看出,出具离职证明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是否交接并非企业出具离职证明的前提条件。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企业并不能以员工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不予出具离职证明,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企业没有措施可以采取了吗?

并不是。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第二款: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根据法律规定,员工没有按照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企业可以暂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待员工依照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时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于经济补偿金性质不同于工资,企业可以以此作为制约员工不诚信离职行为的手段。当然了,前提是员工要有经济补偿。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可见,如果员工离职不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交接,给企业造成实际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员工赔偿相应的损失,要员工对其不诚信的离职行为承担责任,但是企业需要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当然了,以上所举的这两项措施都是事后的应对措施,真正有效的,还是应当在事前就进行把控,这边笔者给的建议是:

完善《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

完善《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就离职交接相关内容的约定。

如在《劳动合同》中可就离职交接事项进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离职结算的办法以及支付的时间、损失赔偿扣款等;

如在《规章制度》(规章制度须经过民主程序并公示告知)中,明确员工离职工作交接的方法、内容、流程、责任,将离职手续的办理作为离职交接的第一个环节。

完善入职管理

员工入职时,除让员工知晓上述《规章制度》中关于离职交接事项的约定并签字确认外,对员工从企业领取的物件也要登记造表并签字确认。


完善离职管理

员工离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员工依规定办理离职工作移交,并保留对员工的送达凭证。



如此,当员工拒不办理离职工作交接时,企业也能够游刃有余地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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