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就双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所作的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签订婚前财产协议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公证与否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要条件,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书面签字便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内容应当约定明确,尤其是关乎财产方面的,千万不要采用模棱两可的语言或者是有歧义的文字;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就是协议不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切记千万不要出现诸如干涉婚姻自由的内容。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6860号
基本案情:原、被告于2005年1月21日签订《婚前约定协议书》,就双方婚前以及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权属进行约定,并于同年的1月31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30日,原、被告将2005年1月21日达成的《婚前约定协议书》的第四条进行变更。2013年4月23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夫妻财产按照《婚前约定协议书》进行分割。
法院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原、被告签署的《婚前约定协议书》及2005年9月对该协议书第四条的变更,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应属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现被告主张其受胁迫所签,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被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婚前约定协议书》已经约定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名下财产及以各自名义投资的收益归各自所有。租金系原告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而产生的投资收益,且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均由原告一方进行,依照双方约定,该租金收益应归原告个人所有,故对被告要求分割租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017)沪0113民初1871号
基本案情:原、被告于2012年8月8日登记结婚,于同日签订《婚前协议书》一份,就双方婚后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2015年6月,原告起诉离婚。
法院认为:关于夫妻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婚前协议书》可以证明双方确曾约定原告婚后所得财产归原告一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虽被告对该协议书存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书系其在意识不清状态下所签,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同意就该协议上签名是否为被告本人所签进行笔迹鉴定,故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认定该协议真实有效,被告要求分割三泉路房屋婚后还贷部分以及增值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诚然,婚前财产协议确实可以保护婚前乃至部分婚后财产在离婚时不被另一方分割,但是也并非所有的婚姻都需要签订此类协议,对于个人财产数额并不是很多的普通老百姓来说,是否需要签订婚前财产协议,还是需要慎重考虑一下。
笔者认为符合以下情形的人群更为适合签订婚前财产协议:
1.婚前个人财富较多、财产形式比较复杂的人群
现在的财产形式多种多样,除了传统的车、房、存款、保险等,不少在婚前都会配有股权或是期权。
这类财产如果在婚后增值,那么增值部分很可能会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笔者建议有此类财产的人群非常有必要签署一份婚前财产协议。具体可以参考上一期《离婚时,一方持有的员工激励股权,该怎么分?》
2.再婚夫妻
他们一般都会有一定的婚前财产积累,他们一般还会有与前一个家庭的子女,如果再成立一个家庭,家庭关系相对会较难相处,这时候如果能够以法定的婚前财产协议的方式把双方对财产、子女抚养的安排固定下来,会避免未来可能会发生的许多问题。
3.思想前卫者
想享受婚姻的愉悦,又想追求个性的独立,不妨通过婚前财产协议进行相应的约定。
4.收入差距大、感情基础薄弱
越来越多的闪婚族,从相识到结婚可能半年都不到,这种情况下,一份婚内财产协议是不错的婚姻保障。
为了确保协议的法律效力,建议由律师起草,既能保证协议的有效性又可以避免影响双方的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