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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VS嫁妆之大不同

发布者:王晖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641人看过


结婚是每个人的人生大事。按照传统习俗,嫁妆、彩礼都是少不了的,不管多少都是一番心意。然而一旦双方感情破裂,嫁妆及彩礼又该如何处置,财产归属权又该如何认定?让我们结合案例来探讨一番。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肖某(女方)、翟某(男方)经相亲结识,并于同年12月登记结婚。婚前,肖父给付肖某30万元现金用于购车。但因肖某不会开车,且翟某工作在外地,故该车辆婚后登记在翟某名下。婚后双方发现性格不合,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2022年8月,肖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并返还车辆或30万元。

争议焦点:车辆是婚后共同财产还是原告肖某婚前的个人财产呢?

案件评析


本案中,女方的父亲给付其30万元现金用于购车,因为出资方是女方的父亲而不是男方的父亲,显然在性质上属于嫁妆。


嫁妆,一般认为是新娘带给婆家的钱财和物品的总称,这是由女方娘家支付的。这种配送嫁妆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与行为。因嫁妆属于赠与行为,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为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在登记结婚后陪送的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女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结合本案,女方婚前用其父亲给予的30万元现金购买汽车,该汽车应属于其婚前陪嫁财产,应属于其个人的财产。

车辆登记并不等于取得所有权。机动车所有权的取得可以通过买卖合同的方式继受取得,所有权的转移一般以实际交付为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分为登记生效原则和登记对抗原则,机动车物权的设立采登记对抗原则,即登记不是取得机动车物权的必要条件,但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因此,机动车的实际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对车辆具有实质所有权。


结合本案,车辆是在婚前由原告父亲出资为女儿购买的,因购买而取得该车辆的所有权;之所以登记在被告名下,是因为女儿不会开车,被告工作在外地,为方便照顾原告才将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显然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更没有其他的处置行为,因此该车辆仍然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综上所述,女方父母陪嫁的车辆应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婚后共同财产,所以法院最后支持了原告肖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离婚的同时亦将此辆车判给了她。

那么,如果给付的是彩礼,那结果又是如何呢?



假设


肖某(女方)、翟某(男方)经相亲结识,并于同年登记结婚。翟家婚前给付肖某彩礼30万元,肖某用该款购车,且婚后将该车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双方发现性格不合,翟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30万元或汽车,那么法院会支持翟某的诉讼请求吗?

评析


关于彩礼的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现已失效)第十九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性质。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了,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就归受赠人所有。


结合上述案例,该30万元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男方在婚前给付给女方的,既然双方登记结婚了,那彩礼应当属于婚前男方对女方的赠与,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女方再用之购买车辆是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该车应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结语


其实,不管是嫁妆还是彩礼,都是爱意的表达,为了嫁妆、彩礼闹上法庭是对这一份爱意的践踏。


与其家丑外扬,还不如多多学点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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