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绪槟律师
做有责任感、有温度的专业法律人
13570557722
咨询时间:08:00-22:59 服务地区

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作者:连绪槟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41次举报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信息网络犯罪也随之频发。而其中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更是呈井喷式发展,已然成为刑事案件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当前司法实践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最常见的类型是收购、出售、出租银行卡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那么,为犯罪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就必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吗?其实不然,是否构成本罪,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主观是否明知,客观情节是否严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在可判断行为人存在明知的情况下,依据本法规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综上,即可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那么,构成本罪,是否有机会可以适用缓刑,其实,及时介入辩护,是有机会作出缓刑,甚至于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有机会被检察院决定作不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量刑幅度,是符合适用缓刑其中的条件,即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须同时符合下列实质条件,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也就是说,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犯罪情节恶劣,没有悔罪的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也不能宣告缓刑。只有确认犯罪分子符合上述各项条件,留在社会上不致再危害社会,才能适用缓刑。

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有无及其强弱应当从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两个方面加以判断:一方面,从犯罪动机、目的是否卑鄙、手段是否恶劣残忍、危害后果是否严重等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对犯罪情节加以考察;另一方面,从犯罪人犯罪后是否真诚认罪悔过、是否如实坦白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是否积极退赃、是否检举揭发同伙的罪行以及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有无前科、年龄与个性、境遇与犯罪原因等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对悔罪表现加以考察。只有犯罪情节(法益侵害性)和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都较小的犯罪分子,才可以适用缓刑。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八)特别体现了对于特殊群体的关照,对符合上述各项条件的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立案,应当及时介入,即有机会给行为人争取缓刑,甚至不诉处理。


连绪槟律师 已认证
  • 13570557722
  •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4年

  • 用户采纳

    5次 (优于87.4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4次 (优于89.9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65489分 (优于99.8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4篇 (优于89.9%的律师)

版权所有:连绪槟律师IP属地:广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85479 昨日访问量:9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