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欠款不还
人找不到
电话打不通
要来法院申请保全
且看这一案例
“法官,我的微信、支付宝都被冻结,已经一天没吃饭了,连房门都不敢出”。
民事诉讼法中的保全,按照保全标的不同,可以划分为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就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或者为及时、有效地避免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所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是指对于完成行为的给付请求,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制止某种行为或者要求做出某种行为,保全内容为“要求协助执行对象履行作出一定积极行为义务,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消极义务”。
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证据保全由司法机关依法收存、固定证据资料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措施。当诉讼上可作为证据的资料有消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时,司法机关可依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预先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
按照诉讼阶段的不同,保全还可以划分为诉前保全、诉中保全和裁判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的保全。
诉前保全,顾名思义,就是起诉之前提起的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
诉中保全则是在法院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作出的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
保全是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程序,是保证法院判决顺利执行的重要基础。灵活运用保全手段,充分用好保全制度,对助力“基本解决执行难”作用突出、意义重大。 在债务人不知情时,法院出其不意,查控其财产,保全与审判执行相互衔接,能够提高调撤率、自动履行率,缩短审判周期,增强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正确发挥财产保全作用对于当事人双方往往能化干戈为玉帛,而对于法院来说,也能够缩短执行期限,减少工作量。 本文来源: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签署调解笔录之前刘某已履行完毕50000元货款的支付义务,原告赵某也依约提出了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承办法官又在第一时间出具解除保全裁定书并移往执行立案。 调解后,原告赵某激动地表示在起诉前该笔买卖合同货款未经双方结算确认,且刘某已许久联系不上,已经做好了索要无果的准备,但没想到立案后几天就收到了部分欠款。
本案是善用保全措施加速案件审理的成功案例。立案庭速裁团队法官在受理案件后,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则立即作出裁定保全被告财产。被告在财产被冻结之后,对货款纠纷不再推诿,主动要求化解矛盾。为尽快解决当事人被保全后的生活问题,承办法官利用网上开庭方式实现简案快办、千里解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