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朱某和冯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2020年朱某出轨并未婚生子。在朱某、冯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朱某以生活支出以及资金周转为由,于2020年10月1日向陈某借款40,000元,冯某对该借款毫不知情。2021年6月冯某得知朱某出轨后,与朱某离婚。后陈某将朱某、冯某共同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还款。
笔者分析 朱某向冯某借的40,000元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冯某对该40,000元债务毫不知情,事后冯某也未对该债务进行追认,甚至直到起诉冯某才知道该债务的存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主要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本案中陈某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朱某、冯某夫妻间的共同生活支出,也没有获得冯某对该借款的追认,所以不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需要综合考虑一些因素。首先,夫妻中的另一方在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该债务,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外,还需要考虑一方在日常生活中所承担的债务是否明显超过其正常家庭所需。若是未超过正常家庭日常所需则大概率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次,需要考虑该债务是否用于满足夫妻家庭的特殊需求,比如购买房产、车辆、夫妻共同的经营活动(即使是由一方独自经营,但所有利益归属于婚姻中的双方配偶共同享有),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地球一小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巩 爽 编辑:马晓晨 校对: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