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3112000**********

  • 执业机构: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案例分析 | 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能否免责?

发布者: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7日|分类:法律顾问 |184人看过

案例介绍

……

小付系某大学学生,喜好外出游玩,某日,小付携带“古马也”挎包外出,途中偶然发现驾驶摩托车的罗某快速行驶,在将要撞倒66岁的邓奶奶时,付某立马将其“古马也”挎包扔至一旁掉落在水沟当中,并一把将邓奶奶拉开,最终付某因躲闪不及被罗某撞到左腿,致左股骨颈骨折,邓奶奶因被付某拉拽,致右臂脱臼。

本案中,付某的损害结果应由谁承担责任?付某掉落的“古马也”挎包能否得到赔偿?付某是否需要承担邓奶奶右臂脱臼的责任?

法条链接

……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笔者观点

……

本案中,付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见义勇为”,按照社会的普遍认知,付某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侵权的罗某承担,但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因保护他人权益而使自身受到损害的请求权。为了促进社会风气,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民法典》推出了“见义勇为”条款。

付某作为一名积极向上的大学生,基于内心的善良,自愿救助即将被撞倒的邓奶奶,完全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由罗某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邓奶奶也应当基于付某的救助,给予适当补偿。若本案中,罗某驾车逃逸,付某求助无门,要求邓奶奶给予适当补偿,则邓奶奶应当补偿付某。

至于付某因情急扔掉的“古马也”挎包,由于与救助行为并无实际联系,属于付某过失,付某只能自认倒霉。

邓奶奶因付某拉拽导致右臂脱臼,但其不能请求付某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了付某的免责条款,因此,邓奶奶有且只有请求罗某承担侵权责任,实施救助的付某不应当因其善良且粗鲁的行为承担邓奶奶的损害责任。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江浩昌

编辑:马晓晨

校对:杨    倩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