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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先决条件分析

发布者: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183人看过

案例介绍

甲乙于2000年千禧年结婚,婚后二人共育一儿一女。2006年3月丈夫甲外出下海经商,在随后的时间里乙收到的甲的消息越来越少,最后一次来自甲的消息是在2007年2月上旬过年前夕,甲给乙打来了电话,称工作忙碌春节汇款给家里,就不回家过年了,此后甲再也没有联系家里,不知所踪。2010年5月的时候,乙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宣告甲死亡,经审查被法院驳回。

聚焦问题

乙申请宣告死亡为什么被法院驳回?

笔者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除意外事件导致下落不明之外,需要遵守下落不明满四年的限制。即失踪满四年才能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本案中甲2007年2月还与家人联系,此后才不知所踪,应从2007年2月甲与家人联系之日起算满4年,才能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乙在2010年5月甲下落不明不足4年的情况下提出申请宣告甲死亡,自然要被驳回。但是,此时甲已经有两年时间未与家人有过任何联系,乙可以向法院申请甲宣告失踪。

法条链接

依据《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罗念博
编辑:马晓晨
校对: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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