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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试用买卖合同常见问题

发布者: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7日|分类:劳动纠纷 |116人看过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七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第六百三十八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第六百三十九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第六百四十条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案例介绍

小阳家的冰箱坏了,想去买一台冰箱。走到某商场的时候,有一家卖冰箱的正好有促销活动,打的广告是:所有型号的冰箱可试用30天。小阳便和店家订了一台冰箱,搬至家中试用。

笔者分析

1.小阳在冰箱试用期间,发现冰箱无法制冷,且因插头接触不良导致冰箱爆炸,此风险由谁承担?

由店家承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标的物即冰箱在试用期间发生爆炸被损毁,风险由出卖人即店家自行承担。

2.小阳试用期满后,将冰箱退回至店家,店家要求小阳支付500元的使用费,是否合理?

不合理,小阳和和店家并没有明确约定使用费,所以小阳不用支付。

3.小阳在试用期内支付了店家一部分价款,试用期到了之后觉得不好用,将冰箱返还给店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价款。是否可以?

不可以,因为小阳在试用期间已经支付了一部分冰箱的价款,视为同意购买冰箱,所以不能再将冰箱退回且要求退还已支付的价款。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付子爱

编辑:马晓晨

校对: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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