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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承揽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如何救济?

发布者: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6日|分类:侵权 |130人看过

案例介绍

某表演中心与小张签订《装修合同》,约定表演中心将装修施工发包给小张,施工内容包括室内墙体拆除,室内吊棚、地面拆除和室外残土清运等内容。小张将该上述《装修合同》项下的拆除工程分包给小李。后小李找到小赵从事该拆除工程的部分劳务,二人约定每日报酬为300元,由小李支付。小赵在拆除吊棚过程中先行拆除了位于左侧的一根金属制龙骨,但未将该龙骨完全拆离吊棚,造成其悬吊在棚上。在此后的拆除工作中,小赵左臂与上述左侧金属龙骨发生剐蹭,造成小赵受伤,小赵的损失应当由谁来赔偿?

笔者分析

表演中心将装修工程交由小张完成,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同理,小张与小李二人亦为承揽合同关系。因此,小张既是与表演中心承揽合同关系项下的承揽人,亦是与小李承揽合同关系项下的定作人。小赵以其劳动力向小李提供劳务,双方为劳务合同关系。本案中,小赵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具有相关从业经验,应对拆除作业的风险具有识别与预防能力,而小赵在左侧龙骨未彻底拆除完毕、悬吊于天棚的情况下,贸然拆除右侧的吊棚,放任危险的发生,自身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40%的损失。关于小赵另60%损失赔偿责任的认定问题,小张和小李作为承揽人,在履行承揽合同中,造成小赵受伤,表演中心和小张作为两个承揽合同关系项下的定作人,未审慎审查两个承揽合同关系项下的承揽人,即小张和小李的工作能力,表演中心和小张均具有选任过错,故三方应按照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强弱,对小赵该60%的损失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王烨雪

编辑:马晓晨

校对: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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