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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签订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后出卖人不予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能否向法院起诉?

发布者: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6日|分类:拆迁安置 |149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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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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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江某系同村村民,双方于2004年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罗某位于村内的某处宅基地房屋出卖给江某,当日江某便支付了购房款,罗某亦将房屋交付使用。现罗某去世,江某多次要求罗某之子小罗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其拒不协助,故江某提起确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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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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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认定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但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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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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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宅基地的特殊性质,其所有权属于集体,村民个人无权转让宅基地的所有权,即村民私自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协议无效,但如果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之间买卖宅基地的,经农村集体组织同意即可。在上述案件中,村委会出具一份书面证明,证实2004年罗某与江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曾向村委会申请办理使用权变更登记。由此可知,村委会对于罗某与江某之间买卖宅基地房屋的行为知情,且无异议,况且,该份协议系买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该宅基地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

但对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请,基于宅基地的特殊性质及国家对于宅基地的管理政策,双方需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审批后才可过户登记,人民法院无权判令双方能否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且,有关土地所有权的争议纠纷,应当由人民政府解决,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因此,通过诉讼途径不能解决宅基地房屋过户登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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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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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李晓阳

编辑:马晓晨

校对: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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