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3112000**********

  • 执业机构: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案例分析|人身保险常见问题

发布者: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5日|分类:婚姻家庭 |109人看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案例介绍

刘某和李某育有一子小刘,小刘在征求刘某的书面同意后,为刘某买了一份人身保险,保险期限为10年,刘某将妻子李某指定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若刘某死亡,在其死亡后,李某将获得10万元的保险金。五年后,刘某因患癌去世。后李某想起小刘为刘某买了一份人身保险,李某找小刘要保险单,好向保险公司要保险金。小刘不给,小刘认为10万元的保险金属于刘某的遗产,小刘享有保险金的继承权。

笔者分析

1.小刘为刘某买的人身保险是否有效?有效。首先,刘某是小刘的父亲,小刘作为投保人对其父亲刘某具有保险利益。其次,小刘为刘某购买的人身保险合同是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在购买时小刘已经征得了被保险人刘某的书面同意。以上两点符合了人身保险合同有效的要件。故小刘为刘某购买的人身保险是合法有效的。2.小刘能否继承保险金?不能。小刘在投保时,作为被保险人的刘某已经明确指定了李某为受益人。并且李某尚未去世,此时10万元保险金是不能作为刘某的遗产的。因此小刘不能继承保险金,保险金应由李某作为收益获得。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付子爱

编辑:马晓晨

校对:杨    倩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