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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如何救济?

发布者: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5日|分类:交通事故 |142人看过

案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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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将自己名下特斯拉出租给汽车租赁公司,汽车租赁公司于2022年8月20日将特斯拉租赁给王某(17周岁),收取两日的租赁费用。到期后王某未归还该车辆,将车辆借给张某(16周岁)。2022年8月25日,张某驾驶特斯拉在道路上由西向东行使,安某驾驶三轮车由东向西行使,张某与安某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安某身体受伤、特斯拉与三轮车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安某负次要责任。安某前往医院接受治疗,产生各项费用共计20万元。特斯拉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安某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笔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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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6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当对安某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事故成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张某父母承担70%的赔偿责任、安某自行承担30%的损失为宜。许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汽车租赁公司出租车辆时,没有对租车人的驾驶资格进行审查,便将车辆租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明显存在过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疏于管理车钥匙,放任危险的发生,出借车辆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驾驶,王某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王某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亦应当对安某承担侵权责任。保险公司对70%先行赔偿后,超出的部分,由张某父母、租赁公司、王某父母根据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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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王烨雪

编辑:马晓晨

校对: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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