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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鑫普法 | 网贷平台获取资金出借他人,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者: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 |99人看过

鲁法案例【2023】214

随着移动支付时代的到来,

网络借款平台被更多的人熟知。

这些借款平台出借款项是基于用户个人信用,

自己借钱自己支配无可厚非,

但如果从平台上借钱后转借他人,

性质该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 

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是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即便转贷行为未牟利,也应对此类合同认定为无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9日,被告周某向原告庞某借款4.5万元,由原告通过支付宝平台借款(借期6个月)后向被告指定的账户转账,约定利息由被告支付。后被告按照约定的每日万分之四向原告或通过他人向原告转账支付三个月利息,另三个月的利息由原告自行支付。因被告未能按约偿还,现原告诉请被告偿还该4.5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金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原告提交的其与被告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出借的4.5万元款项系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并转贷,并非自有资金,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被告取得的借款本金应当予以返还。综合双方过错及贷款成本等因素,对于原告已偿还的三个月利息,被告应予偿还。对于2022年1月10日后的利息损失,原告请求按照日万分之四计算,法院不予支持,应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辩称未向原告借款,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故判决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庞某借款本金4.5万元及部分利息。

法官后语

通过支付宝、借呗等渠道借款用于个人消费无可厚非,但是从金融机构套现后再转借他人,借贷的性质就“变样”了。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他人,即便没有获利,也应认定合同无效。一旦借款方不能及时归还该款项,出借人作为金融平台的用户,需承担还款责任;若无法按时还款,可能还会面临着征信等一系列问题。同时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不仅民法予以否定,严重的还会触犯刑法,构成高利转贷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本文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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