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1、某日,金陵园小区802室业主小爱女士雇佣保洁人员阿强前来打扫卫生。在擦玻璃时,阿强操作不当,将擦窗器掉落,砸伤了楼下正在遛弯的小浩。导致小浩头部受伤住院。 2、某日,金陵园小区802室业主小爱女士雇佣保洁人员阿强前来打扫卫生。在擦玻璃时,阿强不小心从窗户翻下,摔落地上,受伤严重,现正在医院住院治疗。 3、某日,金陵园小区802室业主小爱女士雇佣保洁人员阿强前来打扫卫生。在擦玻璃时,隔壁的罗爷爷突然开窗,撞到阿强导致阿强从窗户翻下,摔落地上,受伤严重,现正在医院住院治疗。 问:以上案例中侵权人该如何承担责任? 依据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笔者分析 案例1符合法条中的第一种情况,本案中,接受劳务一方的是802室业主小爱女士,提供劳务一方的是保洁人员阿强。小爱女士雇佣阿强,双方形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阿强在提供劳务期间造成第三人受伤,应当由其接受劳务的一方即小爱女士为此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阿强在劳务中本身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那么小爱女士在向受害者小浩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阿强追偿。 案例2符合法条中的第二种情况,本案中,接受劳务一方的是802室业主小爱女士,提供劳务一方是保洁人员阿强。小爱女士雇佣阿强,双方形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阿强在提供劳务期间,不慎从高处摔下,依据法条规定应根据接受劳务一方和提供劳务一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3符合法条中的第三种情况,本案中,接受劳务一方的是802室业主小爱女士,提供劳务一方是保洁人员阿强。小爱女士雇佣阿强,双方形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阿强在提供劳务期间,因为第三人罗爷爷突然开窗的行为,导致阿强从高处摔下。阿强有权请求第三人罗爷爷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的小爱女士给予补偿。小爱女士在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罗爷爷追偿。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意见。 撰稿:邓红菲 编辑:马晓晨 校对: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