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1. 小张给自己和妻子都买了30万元的人身保险,受益人都填的儿子,保险期限10年。小张因为购车需求急需用钱,想着将自己和妻子的保险退保。妻子和儿子均不同意。小张是否有权解除该合同?
2. 2022年1月1日,小李买了一个古董花瓶放在公司大厅,并给花瓶买了个保险。保险公司询问小李,花瓶状态是否完好无损,小李表示花瓶是没有瑕疵完好的。2022年5月10日,花瓶因意外产生磕碰出现裂纹,小李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因保险公司一直未作表示,小李便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对花瓶裂缝进行赔偿,在法庭询问期间,小李无意间当庭陈述花瓶在投保前有一道细微的裂缝。保险公司当庭提出反诉,要求解除与小李之间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解除该合同?
对于案例1,小张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小张的妻子是被保险人,他们的儿子是受益人。小张作为投保人,除了另有规定和合同另有约定外,小张享有法定解除权,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故对于小张对自己和对妻子买的保险,小张均可以退保,解除保险合同。小张的妻子和儿子不是投保人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除非被保险人小张的妻子或者儿子向小张支付了相应现金价值的款项,并且小张妻子及其儿子通知了保险人。
对于案例2,小李在明知道花瓶裂缝的情况下,还对花瓶进行投保,在保险公司询问下,仍旧表示花瓶完好无损,并未将真实的情况告知保险公司。小李作为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这对于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对花瓶承保或者赔偿范围及金额产生了影响。保险公司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行使解除权的。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的解除权需在得知小李的行为后三十日内行使,超过这个期限没有行使的,解除权便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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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付子爱
编辑:马晓晨
校对: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