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付某与江某为母子关系,江某与沈某于2018年3月30日登记结婚。因二人无相应经济实力,向付某借款20万元,付某分别于2018年8月5日、8月8日向江某的账户转款15万元、5万元,江某针对上述借款分别向付某出具借条,江某、沈某二人于2018年8月10日购买轿车一辆。后沈某于2019年12月2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二人解除婚姻关系并将上述车辆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2020年5月18日,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江某与沈某偿还借款20万元,沈某是否应当偿还?
笔者分析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付某向江某出借款项,江某向付某出具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借款事实发生在江某与沈某婚姻存续期间,虽借条仅为江某一人出具,但结合借款时间、购车时间、购车款支付方式等可以看出江某将借款用于购买车辆,此外,该车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二人离婚时予以分割。综上所述,江某向付某所借20万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销,二人应共同承担向付某偿还借款的义务。 依据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王烨雪
编辑:马晓晨
校对: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