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梗概
A合作社(原告)应李某(被告)指示,于2025年3月—5月先后向某农牧有限公司交付五车玉米,总货值719 053元。李某当时系B公司(被告)100%股东、法定代表人,并仍以“B公司”名义对外签约、收货、结算。牧原已将全部货款汇入B公司公账,B公司旋即全额转给李某私账,但未向A合作社付款。A合作社多次催要无果,遂委托本所起诉李某与B公司连带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
二、代理难点
合同形式缺陷:无书面购销合同,仅有出库单、地磅单、微信指示。
主体混同:李某已于2023年9月把股权“形式上”转让给外甥女朱某某,B公司抗辩“公司非合同相对人”。
管辖权拉锯:B公司先提管辖异议,案件一度被裁定移送;经中级法院指定,才回到西华县法院继续审理。
财产转移:货款已全部进入李某个人账户,B公司账上无余额,存在“空壳化”风险。
三、代理思路与取证亮点
锁定“表见代理+事实合同”
– 收集牧原公司《采购订单》《收货确认单》、地磅单、质检单,均载明“供货方:B公司”。
– 调取牧原付款回单四份,合计719 053元全部汇入B公司公账,形成“事实收货+事实付款”链条。
– 证明A合作社按李某指示直接向牧原交货,符合《民法典》第490条“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情形,合同成立并生效。穿透“股权虚假转让”
– 工商内档:2023年9月李某0对价转让全部股权给朱某某;朱某某系李某外甥女,刚满24岁,无支付能力。
– 人员混同:公司财务负责人为李某之女、出纳为李某之妻;李某仍控制公章、网银U盾。
– 法院认定李某为实际控制人,并构成“债务加入”,成功把B公司与李某一并拉入被告池。固定债权金额
– 李某2025年5月19日手写《欠条》,载明五车玉米的日期、车号、重量、单价、总价,欠款额719 053元。
– 起诉后李某仅还6 000元,我方及时自认并扣减,避免争议。财产保全先手
– 立案同时申请冻结B公司基本账户与李某个人账户,冻结金额75万元,实际冻结到存款21万余元,为后续执行奠定物质基础。利息与费用主张
– 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8条第四款,请求自最后一笔货款到账次日(2025-05-22)起按一年期LPR计付逾期利息。
– 主张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法院全额支持。
四、判决结果
法院判令B公司、李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连带支付A合作社货款713 053元及逾期利息(LPR,自2025-05-22至实际清偿日)。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9 61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未支持部分:保函费因未提交正式发票被驳回,提示后续需完善票据。
五、胜诉亮点提炼
“事实合同+表见代理”成功突破无书面合同障碍。
“人格混同+债务加入”精准刺破法人面纱,让已“金蝉脱壳”的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先保全后诉讼,冻结到有效现金,防止“胜了官司拿不到钱”。
管辖权异议被逆转,依靠对指定管辖制度的熟练运用,把案件留在原告“主场”。
利息起算点与费率全部获支持,为客户锁定资金占用损失。
六、后续建议
判决生效后立即申请执行已冻结资金,缩短回款周期。
对B公司近三年账户流水申请调查,若发现其他货款被恶意转移,可提起撤销权诉讼或追究拒执罪。
建议A合作社今后签署书面购销合同,约定“货到天内付款”“逾期违约金‰/日”,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降低举证风险。
张银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