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银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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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款拒付案

发布者:张银报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12日 1059人看过 举报

2025-11-12

律师观点分析

2025年5月14日,郭某驾驶收割机到某加油站(负责人马某)加注0#柴油660.18升,口头约定单价5.3元/升,应付3498.95元。加完油未当场付款,事后以“油品质量不合格导致车辆故障”为由拒付。加油站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西华县法院,要求支付油款3750元(按机显单价5.68元/升计算)。

诉讼中,加油站提交:

  1. 现场监控、加油机照片,证明加油数量及过程;

  2. 出厂检验报告、第三方检测报告,证明油品合格。

郭某提交:

  1. 无签名维修清单,称修车花费3000元;

  2. 自述视频,主张车辆因柴油损坏。

庭审中,加油站认可单价按5.3元/升计算,变更诉求为3498.95元。法院认定:

  • 买卖合同成立,郭某应支付货款;

  • 质量抗辩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车辆故障与柴油有关;

  • 郭某未提出反诉。

案例总结(原告代理律师视角)

  1. 交易事实清楚
    2025-05-14,郭某驾驶收割机到某加油站加注0#柴油660.18升,双方即时成立口头买卖合同。站内监控、加油机照片已固定数量及加注场景。

  2. 价款争议已锁定
    郭某对数量无异议,仅对单价提出“口头约定5.3元/升”。庭后我方书面认可该单价,诉讼标的由3750元主动下调至3498.95元,消除价格争议,彰显和解诚意。

  3. 质量抗辩无证据支撑
    (1) 举证责任在被告。郭某仅提交无签名维修清单及自述视频,无法证明:
    ? 油样来源为我站销售油品;
    ? 车辆故障与油品存在因果关系;
    ? 维修项目与“柴油质量”有关。
    (2) 我方已提交:
    ? 出厂检验报告——东明中油燃料石化有限公司合格单;
    ? 第三方检测——河南省空港化学品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报告,结论“符合国家标准”。
    两份报告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我站进货渠道合法、质量合格。

  4. 法律适用与判决结果
    法院适用《民法典》第577、579、595、626、628条,认定:
    ? 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 被告应于收货同时支付价款;
    ? 质量抗辩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判令郭某十日内支付柴油款3498.95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

  5. 代理心得
    ? 及时固定监控、照片、检测报告,是破解“质量碰瓷”的关键;
    ? 对单价争议可先行让步,压缩案件争议焦点,加快裁判进程;
    ? 对“口头质量异议”类案件,坚持“谁主张、谁举证”,防止被告通过拖延拒付转移经营风险。


张银报律师,现执业于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过程中耐心细致,思维缜密,善于从案件中寻找突破口,能迅速发现和抓住案件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周口
  • 执业单位: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620********2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侵权、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
1411620********28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侵权、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