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5年5月14日,郭某驾驶收割机到某加油站(负责人马某)加注0#柴油660.18升,口头约定单价5.3元/升,应付3498.95元。加完油未当场付款,事后以“油品质量不合格导致车辆故障”为由拒付。加油站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西华县法院,要求支付油款3750元(按机显单价5.68元/升计算)。
诉讼中,加油站提交:
现场监控、加油机照片,证明加油数量及过程;
出厂检验报告、第三方检测报告,证明油品合格。
郭某提交:
无签名维修清单,称修车花费3000元;
自述视频,主张车辆因柴油损坏。
庭审中,加油站认可单价按5.3元/升计算,变更诉求为3498.95元。法院认定:
买卖合同成立,郭某应支付货款;
质量抗辩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车辆故障与柴油有关;
郭某未提出反诉。
案例总结(原告代理律师视角)
交易事实清楚
2025-05-14,郭某驾驶收割机到某加油站加注0#柴油660.18升,双方即时成立口头买卖合同。站内监控、加油机照片已固定数量及加注场景。价款争议已锁定
郭某对数量无异议,仅对单价提出“口头约定5.3元/升”。庭后我方书面认可该单价,诉讼标的由3750元主动下调至3498.95元,消除价格争议,彰显和解诚意。质量抗辩无证据支撑
(1) 举证责任在被告。郭某仅提交无签名维修清单及自述视频,无法证明:
? 油样来源为我站销售油品;
? 车辆故障与油品存在因果关系;
? 维修项目与“柴油质量”有关。
(2) 我方已提交:
? 出厂检验报告——东明中油燃料石化有限公司合格单;
? 第三方检测——河南省空港化学品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报告,结论“符合国家标准”。
两份报告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我站进货渠道合法、质量合格。法律适用与判决结果
法院适用《民法典》第577、579、595、626、628条,认定:
? 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 被告应于收货同时支付价款;
? 质量抗辩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判令郭某十日内支付柴油款3498.95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代理心得
? 及时固定监控、照片、检测报告,是破解“质量碰瓷”的关键;
? 对单价争议可先行让步,压缩案件争议焦点,加快裁判进程;
? 对“口头质量异议”类案件,坚持“谁主张、谁举证”,防止被告通过拖延拒付转移经营风险。
张银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