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海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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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著作权之复制权

发布者:汪海燕律师|时间:2024年06月06日|分类:法律顾问 |276人看过

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复制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一项基本和核心的财产权,一方面因为“非独创性”“竞争性”的复制行为危害另一方面著作权中的其他很多权能都以复制权的行使为基础(司法实践中,一般复制权也会与其他权能同时被主张),比如:出版发行需要以复制为前提;传播包括广播、放映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也需要对原件形式进行再现因此对于复制权的保护是基础性的

       那么侵犯复制权的行为有哪些方式或类型呢?

       侵犯复制权的方式和类型中最常见的是不改变作品形式的复制,比如美术作品的描摹、印刷,实用艺术品的复制。该类案件中,法院若能认定被复制的系有独创性的“作品”这个前提,基本可以定性。但是当作品表现形式改变了的情况下,侵权行为是否落入“复制权”范畴就会成为法院审查的重点:

       比如:文字作品制作成录音制品,(2017)浙01民终5386号中。

       法院认为:涉案作品在被制成有声读物时,被改变的仅仅是形式,其文字内容并未被改变,不存在演绎行为;其次,对涉案作品进行朗读不会形成改编作品。因而,涉案有声读物实是对涉案作品的复制,而不属于对涉案作品进行演绎之后形成的新作品。

        比如:平面到立体等广义复制行为,(2008)二中民终字第19112号

        法院认为:上诉人**公司生产的涉案两款加湿器的外观造型是对被上诉人**公司涉案作品的使用,这种使用形式属于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从而构成对腾讯公司著作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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