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骑电瓶车与被告二詹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碰撞,经交警处理认定,被告二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原告受伤较严重,右锁骨骨折、肋骨骨折,仅医疗费、康复费就花费了10万多,期间被告二未垫付费用。拆除固定装置后,被告一保险公司也与原告无法达成一致,原告委托本律师协助其维权。
【律师办案(代理原告)】:
首先,被告方面,除保险公司和司机外,将车辆所有权人某某公司也列为被告。虽然最后未担责,但是该公司比较爱护自己的羽毛,知道被诉后竭力催促保险公司积极赔偿,同时力主调解。
其次,在误工费方面,双方争议很大。但是证明原告收入情况的证据却不完整,原告坚定告知某时段工资不是通过银行发放工资,于是本律师从工资条(不完整)、缴税信息(有部分不是按实际工资)中整理信息予以补充,在整理相关电子工资条的时候,发现有其他银行卡的信息,查询后发现有原告以为没有的那部分时段流水。
拿到相关流水后,发现有两个不同的第三方公司代付工资,备注信息也不都体现“工资”信息,此外,数据与缴税记录之月份有部分出入。为了更好地让流水与电子工资条、缴税记录等互相印证、缺漏补充,以表格形式整理所有相关的流水数据、工资条数据、缴税信息数据,标明出入原因,以便法官理解和一目了然。
(交通事故案件中,赔偿金额和赔偿依据往往就是争议焦点,对于律师的要求就是“认真再认真”“仔细再仔细”,如何找到证据并有效利用相关证据)
【判决结果】:
法院认可了我方提交的误工费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