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海燕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关于著作权之改编权

发布者:汪海燕律师|时间:2024年06月07日|分类:知识产权 |206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由此可见,“改编”是“改变作品”,而非完全脱离于原作品内容,在使用原作品实质性内容基础上加入独创的表达。改变后的作品应是一个既与原作品“实质性相似”,又具独创性的新作品。也因此改编者对于改编后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以下几个案例可以让大家对于改编权有更深入些的了解。

     案例1:2012年5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法院就薛**诉燕**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燕**的涉案行为属于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前提下,将作品由摄影作品改变成油画作品的行为,构成了对薛**摄影作品的改编。但燕**改编薛华克的摄影作品,并未取得薛**的许可,且燕**还将改编后的油画作品用于展览、出版并对外拍卖,亦未向薛**支付报酬,故侵犯了薛**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改编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案例22019年12月江苏省高级法院就 濮**与曹**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上诉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绣制苏绣需要在造型、针法、绣工、色彩、技艺、装裱等方面融入智力活动,属于形成新作品的艺术再创作行为,和绘画是两种不同领域不同载体的不同表达方式,并非简单复制。刺绣艺人未经画作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绘画作品绣制成绣品的行为,系侵犯改编权行为,且因公开进行商业性经营,需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实际损失的责任。

     另外,需要提到的是改编其实并不是单指改变完整的原作品,若改变原作品中能体现作者创作思想的独创性表达部分,亦构成对原作品的改编。

     相关案例2016年度北京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之八:温某某武侠小说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公司在《大掌门》游戏中使用了温某某“四大名捕”系列小说中的“无情”、“铁手”等五个人物名称、人物特点,但并未展现温某某小说的人物关系、故事情节、场景描写等基本表达。
     法院认为:原告温某某享有著作权“四大名捕”系列小说中,“无情”、“铁手”等是贯穿始终的灵魂人物,涉案五个人物为温某某小说中独创性程度较高的组成部分,体现了独创性人物的重要表达。温某某对其小说所享有的著作权,亦应体现为对其中独创性表达部分所享有的著作权。**公司开发经营的游戏,通过游戏界面信息、卡牌人物特征、文字介绍和人物关系,表现了温某某“四大名捕”系列小说人物“无情”、“铁手”等形象,是以卡牌类网络游戏的方式表达了温某某小说中的独创性武侠人物。故**公司的行为,属于对温某某作品中独创性人物表达的改编,该行为未经温某某许可且用于游戏商业性运营活动,侵害了温某某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改编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