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旭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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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XX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朱旭东律师 时间:2025年09月23日 826人看过 举报

2025-09-23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因医疗损害责任引发的纠纷案件。原告为阿某某(系死者妻子)、再某某(系死者子女)、则某某(系死者子女)、扎某某(系死者子女)、加某某(系死者父亲)、依某某(系死者母亲)。被告为鄯善县某医院,法定代表人为该院院长,某某。原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新疆某律师事务所的某律师与某律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朱旭东律师,新疆xx律师事务所。

案件起因于2024年1月19日,原告亲属夏某某因意外摔倒导致右腿胫腓骨骨折,于次日入住被告医院接受治疗。2024年1月26日,被告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施行手术麻醉过程中,患者突然出现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方认为,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未能尽到合理的医疗注意义务,直接导致患者死亡,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并提出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87万余元。

被告医院辩称,其诊疗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医疗规范,患者死亡原因系其自身疾病(急性心肌梗死或急性肺栓塞)所致,属于手术固有风险,且医院在术前已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并取得患者家属签字同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经过

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经原、被告双方核对并一致同意,法院委托新疆某司法鉴定所对本案涉及的医疗专业问题进行司法鉴定。鉴定事项主要包括: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比例;被告是否尽到充分的告知说明义务。

鉴定机构依据《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SF/T0095-2021)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SF/T0097-2021)等相关规范,组织专家进行会鉴,并出具鉴定意见。该意见指出,被告医院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其一,患者入院时心肌酶指标异常,医院未请内科会诊以排除心脏问题;其二,针对此类骨折手术,选择全麻而非局部麻醉,不利于术中观察患者情况;其三,未对患者进行深静脉血栓风险评估,也未采取相应的预防性措施。鉴定结论认为,上述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程度建议为30%。

庭审中,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就鉴定过程及结论进行了说明。原告方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认为鉴定人资质不符合法医病理鉴定要求,并申请重新鉴定。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委托事项系医疗损害鉴定而非死亡原因鉴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符合《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相关要求,程序合法,分析依据充分,故对原告方的异议不予采纳。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医疗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核定原告方的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6,098.14元、丧葬费57,546.5元、误工费1,866.7元、住院护理费1,2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营养费210元、丧葬期间误工费4,200元、死亡赔偿金811,5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31,939.25元,以及鉴定相关费用9,260元,以上合计1,124,808.59元。根据鉴定认定的30%的过错参与度,被告应赔偿337,442.6元。此外,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综上,被告需赔偿原告方总额377,442.6元。案件受理费12,508.78元,由原告负担6,935.28元,被告负担5,573.5元。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陈某
审 判 员:撰某
人民陪审员:彭某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某

办案心得:

在本案中,作为被告代理律师,我们深入剖析案情,积极推动并参与司法鉴定程序,抓住“因果关系与过错参与度”这一核心焦点,成功将医院的责任比例锁定在30%,最大程度地为当事人减少了损失。我们的专业代理,为医院避免了几十万元的赔偿风险和责任承担风险,充分体现了在复杂医疗纠纷中专业的法律价值和有效的风险控制能力。

朱旭东律师,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执业于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系中国法学会会员、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会员、乌鲁木齐市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 执业单位: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501202310626486
  • 擅长领域:离婚、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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