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庞XX涉嫌容留卖淫一案,庞XX先后在一小区租了两套房子,供他人容留卖淫,历时一个多月,检察院指控两人系共同犯罪,两人均系主犯,庞XX参与期间两人获利金额5万元以上。何近律师一审阶段介入,当时案件已经开过一次庭,主要争议焦点是庞XX是否应当认定为主犯以及本案获利金额如何认定。
办案经过:
庞XX亲属委托何近律师代理此案件,何近律师第一时间安排会见了庞XX、调取了全部案卷材料,详细审查在案证据,结合金额争议焦点,辩护人反复核实电子数据,针对有疑问的点,实地调查取证,获取到了关键证据。何近律师又多次前往办案单位和案件承办法官沟通案件、递交书面的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经过律师努力,当事人及家属的配合,案件刑期从5年3至5年9个月降至3年6个月。
办案心得:
一、按摩、“打飞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容留他人提供按摩、“打飞机”服务不构成容留卖淫罪,对于此部分的金额应当从已认定的违法所得中予以扣除。
根据刑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打飞机只是治安意义上的卖淫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容留他人提供“打飞机”服务不构成容留卖淫罪。对此部分的金额应当从违法所得中予以扣除。
部分卖淫女陈述服务内容都差不多,主要是按摩、打飞机、性交。”据此可知,案涉卖淫女不仅仅提供性交服务,同时还包括“按摩”“打飞机”,故对于此部分的金额应当予以扣除。
二、在和庞XX合作期间,张XX还有在其他地方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定罪量刑的证据要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显然部分卖淫女转给张XX的资金只能认定是张XX的非法所得而不能径行认定是张XX和庞XX共同的违法所得。
三、庞XX仅仅是在张XX的指示下先后租下了两套房子,其参与犯罪活动的时间也仅有一个多月,在整个过程中除了租房子再也未有过其他行为,相比于张XX的时间跨度、参与程度以及获利金额来看,庞XX应认定为从犯,予以从宽处罚。
回归本案,整个犯罪系由张XX提出犯意,并且招募卖淫女、代聊手,招揽嫖客,并保持密切联系,串起整个犯罪过程,在整个犯罪环节中起到至关重要、不可替代作用,系主犯;而庞XX在整个过程中仅仅是在张XX的示意下租赁了两套房子,就算没有庞XX,张XX自己也可以去租房;在和庞XX合作之前,张XX也一直有容留卖淫的场所,和庞XX合作之后,先前的卖淫场所仍有在继续使用;庞XX在整个过程中也只参与了一个多月的时间;从获利角度来看,张XX前期只转给庞XX12000余元,其中大部分还是庞XX垫付的房屋租金,张XX实际获利金额要比庞XX多的多;故不论是从参与程度、参与时长、还是作用大小、获利情况等因素来看,庞XX的行为明显不符合主犯的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最终,虽然没有认定庞XX从犯身份,但是结合辩护律师的意见,对本案涉案金额进行核减,最终金额在五万元以下,不属于情节严重,同时家属进行了退赃、预缴罚金,刑期从五年以上降到三年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