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近律师 09:00-22:59
何近律师
刑事辩护;取保;缓刑;无罪;
18549953450
咨询时间:09:00-22:59 服务地区

张某涉嫌串通投标案获检察院撤回起诉并最终不起诉

发布者:何近律师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7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广西某检察院指控:2019年被告人张某时任广西某县住建局局长,作为业主方招标人与投标人李某某(已判刑)相互串通操作,在某地六个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程未开始邀标之前,就授意将该批项目指定给李某某建设。后李某某挂靠多个公司分别对上述6起工程项目进行围标并设定某公司中标,最后由李某某组织人员施工牟利。经查,李某某通过串标围标获取的上述6个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程的合同总中标价为200多万元。法院于20226月判决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因管辖权问题被发回重审。

办案经过:

张某某家属委托何近律师代理此案件,何近律师第一时间安排接见张某某,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并对其做了充分的法律辅导,让张某某了解了串通投标罪的构成以及相关关联罪名,同时告知其案件处理相关程序上的事项。此外,何近律师多次前往办案单位和案件承办法官、承办检察官沟通案件、递交书面的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最终检察院向法院申请撤回对张某涉嫌串通投标罪的指控并作不起诉处理。

办案心得:

本案存在三个争议焦点,一是本案是否存在招投标行为;二是本案违法所得如何认定;三是本案是否超过追诉时效。何近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案涉所有项目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投标流程,只能看作一个普通的采购或委托项目,不应纳入《刑法》223条“串通投标罪”的规制范围。招投标行为不同于普通交易行为的最大特征便在于其程序的特殊性、法定性、强制性,招投标的程序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五个必不可少的步骤,缺少任何一个步骤,都不能被评价为招投标。本案中,整个过程只有几家公司在报价材料上加了“投标”二字,政府内部并没有招投标项目的立项审批,没有招标方案的核准程序,没有发出投标邀请书、没有开标环节,没有评标委员会,也没有评标过程,更没有中标通知,缺少了所有招投标所必需的环节,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不应认定为招投标行为。

二、李某某没有获利,本案不存在违法所得。串通投标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基于罪刑法定原则,也应当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辩护人认为必须扣除施工成本,以实际获利金额为准,公诉机关将李某某收到的工程款直接作为违法所得,明显错误。

三、本案合同项目总金额只有200多万,而根据串通投标罪最新的立案标准,中标项目金额必须达到400万以上,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案件最终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不起诉处理。


何近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7
  •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7年
    • 18549953450
    •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采纳

      9次 (优于91.0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7次 (优于93.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7393分 (优于98.2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2篇 (优于99.4%的律师)

    版权所有:何近律师IP属地:江苏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10494 昨日访问量:94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