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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涉嫌帮助系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获取保候审

发布者:何近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07日 9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李某某受他人引诱,伙同刘某某一起帮助他人取款数万元,被公安机关认定涉嫌帮信罪予以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李某某亲属年后委托何近律师代理此案件,何近律师第一时间安排会见了李某某,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并对其做了充分的法律辅导,让李某某了解了帮信罪的构成以及相关关联罪名,同时告知其案件处理相关程序上的事项。此外,何近律师多次前往办案单位和案件承办警官、分管的领导沟通案件、递交书面的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通过律师的努力、家属的配合,李某某获取保候审。


办案心得:


“帮信罪”的全称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刑法》287条之二第1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就可能构成此罪。


“帮信罪”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五大特点:一是涉案人数众多,公安机关一次性抓获的同案犯罪嫌疑人通常在十人以上,有的甚至多达四五十人;二是涉案人员的性别和年龄全覆盖,女性犯罪嫌疑人较多,年龄跨越从18岁到60岁,多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无业人员;三是犯罪行为绝大多数是向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出租、出借手机卡和银行卡,也就是所谓的“两卡类”犯罪;四是羁押比例太高,取保候审难;五是由于涉案人员的家庭经济状况普遍较差,加之刑期多在有期徒刑一年左右,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没有聘请律师辩护。


“两卡类帮信罪”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苗头性”问题


第一:打击电信诈骗的“专项行动”固然起到了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客观上也导致“帮信罪”涉案人数居高不下。虽然司法解释规定“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但司法现实中基本上没有“不以犯罪论处”的,只有极少数具有在校学生身份的涉案人员才可能被“不起诉”,绝大多数通通被判处刑罚,而且是“实刑”,缓刑适用比例偏低。这样一来,“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被忽视,刑罚出现滥化倾向。


第二:“主观明知”认定标准的把握过于随意和简单。根据“帮信罪”的罪状,要求涉案人员“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电信诈骗)。但是,何为“明知”?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限于无法查证上游犯罪多以涉案人员银行卡流水异常频繁、金额巨大作为推定“明知”的主要依据,加上涉案人员供述“感觉他们可能做不好的事情”,就定以“帮信罪”。这样一来,“帮信罪”甚至有扩张、演变为“过失犯罪”的趋势。


对帮信案件的处理,包括是否作为刑事犯罪处理、是定帮信罪还是定诈骗罪共犯,关键是要注意贯彻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理。要综合帮信行为造成的客观危害、行为人在网络犯罪中的参与程度、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情节,恰当评价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能简单仅以涉案两卡的数量、银行卡的流水金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要保障案件处理能够体现法理情统一,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从犯罪治理角度看,还应当要重视落实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的要求。要切实贯彻全链条惩治网络犯罪的精神,防止因为有帮信罪“兜底”、帮信罪简单好办而放松对危害更大的电诈犯罪组织者、实施者的查证和追诉,否则,不仅影响帮信案件的处理效果,也会影响网络犯罪的有效治理。此外,应当结合案件办理,思考相关的行政管理是否存在可以完善之处。例如,如何进一步严格手机卡、银行卡的管理,严格实名制的落实,不要给犯罪分子创造这么多的可乘之机,也不要让那么多的人因为贪图小利而身陷囹圄。可以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促进完善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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