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近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21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详情:
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指定地点监视居住。2020年7月22日何近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后两次会见了嫌疑人杨某某,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杨某某被指控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涉案金额巨大。何近律师检索了上百份判决书,挑选出十余同类型案件判决,提交给办案警官,并针对杨某某个人情况,提出专业法律适用意见。2020年9月1日,杨某某获取保候审。
律师意见: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赌博网站的认定,二是网站代理和仅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界分。近年来,随着我们国家网络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使得赌博从线下被搬上网络,其危害和影响更是巨大。但鉴于网络赌博的形式、方式各种各样,网络游戏和赌博网站通常较难区分,在对局型网络游戏中又大量存在以买卖虚拟货币或道具为经营手段的“银商”。现有的《刑法》、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均对网络赌博中的赌博网站没有进行明确界定,导致理论、实务界中对法律认识、法律适用均存在不同的理解。我们认为网络游戏和赌博网站区分关键点在于网络游戏提供的虚拟货币、道具仅能单向流转,而用户与运营商的资金不发生反向流转,而赌博网站可以实现资金由运营商向客户流转。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行为的,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赌博意见)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行为属于《赌博意见》第二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和网站代理并非同一种行为。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应该按照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此处“明知”的规定代表着行为人与赌博网站的控制人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从而使得“银商”与赌博网站的控制人形成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如果行为人缺少与赌博网站的控制人实施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从事“银商”的行为人则属于“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构成的是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
取保后的感想:
当事人被羁押后,家属都想第一时间把当事人保出来。通常只有取保出来,后续才有可能争取缓刑。而取保候审需要看案件具体情况,需要当事人、家属配合律师工作,共同努力,本案即是当事人、家属配合律师工作取得成功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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