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XX,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XX五家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冬,新XX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X,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XX阿克苏市。
上诉人孙XX因与被上诉人郑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2020)新2101民初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2020)新2101民初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孙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