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石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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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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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转化危险驾驶罪

作者:郑石荣律师时间:2019年11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5次举报

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转危险驾驶罪


   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是非常常见的民事纠纷。广东省清远市郑石荣律师是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在经办的众多交通事故纠纷中,往往存在醉酒驾驶、超员超载、恶意飙车等危急特定或不特定群众生命安全的行为。这种情形就存在转化为危险驾驶的行为。为使群众多了解该罪名的罪责刑相关内容,郑石荣律师有必要结合多年的律师办案经验把该案件撰文描述一下:

 

一、危险驾驶罪定义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

刑法第九修正案: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立案标准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节恶劣限制了追逐竞驶的处罚范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2、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四、量刑标准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危险驾驶罪发生后,驾驶员被公安局抓了怎么办?人被关入看守所怎么办?刑事专业律师郑石荣律师建议,犯罪嫌疑人家属立即委托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建议立即委托律师先行介入。阻止情况恶化。能保释放人的优先保释放人。否则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了,需要花费2倍-3倍的精力与费用!

湖南人在广东的郑石荣律师  :联系电话136 7952 8284。微信与电话同号。竭诚为大家服务!







  郑石荣律师,湖南永州市人,长驻广东省清远市、广州市,擅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建设工程、房地产、离婚纠纷、经济合同债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清远
  • 执业单位: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1120********1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劳动纠纷、工程建筑、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