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娄浩|时间:2021年04月30日|86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7年起,被告人魏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租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处写字楼为据点,以商贸公司作掩护,形成以魏XX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魏XX、林X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李X、杨X、任X、贾X等共二十多人参与的犯罪团伙。
上述贾X在二审中委托我作为其辩护人。
该犯罪团伙以免费看电影为名引诱众多被害人进入微信群,并在群内散发玩有赌博性质的游戏赢钱的截图。各被告人在群内扮演分别扮演“高手”、“小白”等角色相互衬托,编造可以通过玩上述游戏赢钱的假象,诱使被害人参与上述可以操纵结果的赌博游戏。用以骗取被害人钱财。
被告人魏XX在魏XX的指挥下,负责派格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被告人林X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被告人贾X负责各组诈骗数额统计,另有其他同案人员负责后勤、客服等。
二、判决结果
一审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贾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审结果:二审法院改判贾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律师点评
本案是犯罪人数众多的诈骗类案件,委托人贾X是刚刚走出大学初闻世事的毕业生,对自己从事的工作性质没有准确判断。从而陷入一场犯罪中还不知。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本案在一审中遗漏了一些对贾X有利的事实,如果这些事实在二审中得到认定,将对贾X的判罚非常有利。
一是贾X并不属于犯罪集团成员:首先,本案大多数被告人都是刚刚毕业的学生,没有社会经验,通过招聘网站来公司上班,目的单纯。在接触这些游戏运营前没有经过统一培训,没有玩过这些游戏,领导让他们干什么他们就干什么,大部分人都是受蒙蔽的情况下无意识的参与进来的,参与的时间也不长。硬要说这些人是犯罪集团成员过于牵强。其次,贾X自始至终都没有玩过这些游戏,不从中盈利。没人给她提成工资,她也没有要求过提成工资。不图名,不图利,贾X根本没有积极参与犯罪集团的主观动机。
二是一审对贾X犯罪数额的认定有误:一审从贾X提交的公司报表认定贾X涉案金额,但是贾X提交的报表中只有后半部分是其参与制作的,前半部分他并没有参与,所以贾X在本案中的涉案金额只能以后半部分亲自参与制作的来计定其犯罪数额。
三是一审中贾X提供的公司报表对推动案件进展具有重大作用。这种情形虽不算立功,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是贾X有自首情节。首先,本案第一批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时,贾X是知道的。但他没有逃跑,办案人与贾X联系时他主动告知了自己的住处,积极配合办案人。其次,公安与贾X第一次接触时没有依法履行传唤手续,后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也没有注明贾X的到案方式。从侧面反映了公安当时没有确定贾X的作案嫌疑,当时不是传讯,而是一般性询问。当天公安对贾X的询问时间长达五个小时。合理的解释就是他在和公安见面后,公安询问他的时候贾X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因此,贾X有自首情节,一审时没有考虑在内。
律师在辩护时正是抓住这些一审中法院没有在意的细节,作为本案突破点,经过和二审法官的再三沟通,终于取得了法官认可。二审法院据此对贾X改判从轻处罚。
总结:法院在审理一些涉案人员较多的案件时往往因为人数众多,案件事实比较复杂,对于不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容易进行统一认定,不做细致化分。从而导致有些被告人虽然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很小,参与度很低,同时可能具备某些独特情形,有利于从轻判处,但却得不到更加细致的认定,从而获得不太公正的判罚。辩护律师一定要抓住这些法院容易忽视的细节作为突破点,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