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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X、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娄浩|时间:2021年04月30日|145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1日上午8时许,祝与案外人孔、魏、韩等人到小区F区花园洋房搬运防火门;祝进入单元楼后,因通道无任何围挡或警示标志,祝X走入误以为是通向楼梯的出口(实际为空洞具体用途不明)自一楼跌落至负一层受伤。祝X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主要诊断为:腰4椎体压缩性骨折,共计住院12日。祝X的伤情经鉴定属九级伤残;误工期为21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120日。

其他事实:2012年8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涉案的F区洋房的土建及安装工程发包给本案某公司承建,事故发生时项目未竣工验收。2016年4月5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本案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物品采购及制作安装合同》一份,约定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项目F区花园洋房防火门制作安装项目,孙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员工负责涉案项目的管理工作。

律师接受祝X委托作为其二审代理人。


二、法院观点及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祝X系为进行防火门运输到小区施工现场,因楼道入口无警示标志自一楼跌落至负一层,某金属制品公司称其将涉案防火门运输承包给了他人,但无书面的承包合同。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认可孙某是其单位员工,涉案防火门运输、安装工程系该公司承包,祝X为运输防火门在进入施工现场去到具体施工地点时发生事故,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作为其雇主应当对雇员进行安全教育或配发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该公司没有尽到上述义务,故该公司应对祝X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祝X进入楼道的入口无围挡或警示标志标识,施工现场光线暗且该入口与其他入口没有明显区别,对这样存在明显危险可能的部位应当设置警示提醒或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施工现场的安全应由某建筑有限公司负责,祝X摔伤时涉案项目并未竣工验收亦未交付,故某建筑公司应对祝X的受伤负相应赔偿责任。在本次事故中,祝X进入施工现场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在进入施工现场时亦有人进行引领,祝X自身应对其受伤负一定责任。综合考量祝X受伤时现场的状况以及各方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本院认定某建筑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某金属制品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祝X自行承担30%的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某建筑公司赔偿原告祝X各项损失共计103425.78元;

二、被告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祝X各项损失共计41370.31元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祝X进入小区施工现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其要求孙某、某金属制品公司、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建筑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诉讼,根据祝X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一审法院确定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案由,并无不当。关于祝X伤残赔偿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本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的时间是2019年5月30日,此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应为2018年度,本案应予适用《河北省201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中201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数据,计算祝X的伤残赔偿金及误工费,一审法院适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祝X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但因其未提交其子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及就交通费并未提交相关票据,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祝X受伤的损失责任承担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某建筑公司承建涉案小区F区花园洋房的土建及安置工程,本案事故发生当日,祝X系因进入在该区单元楼后,自一楼道口跌落至负一层受伤。某建筑公司未能证明其施工过程中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或在案涉楼道口处设置有围栏等警示标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

一、改判上诉人某建筑公司赔偿祝X各项损失共计109028.29元;

二、改判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赔偿祝X各项损失共计43611.32元;

三、律师点评

一审法院在三方过错判定方面符合基本事实,但在赔偿标准方面有误,二审法院加以纠正,增加了委托人祝X的赔偿数额。

本案是多种侵权责任共同组成的案件。其中,某建筑公司承担的是建筑物管理人责任,该责任的性质是一种法定的过错推定责任,即如果建筑物管理人不能证明其在管理过程中尽到了安全警示及防护义务时,则因此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其承担侵权责任;某金属制品公司承担的是雇佣关系中的雇主责任,该责任的性质是一种普通过错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的,由雇主承担侵权责任,雇员有重大过错的,由双方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要从事实中分离出各方的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去确定案件的当事人,以便减少委托人的诉累,一次性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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